号: 1629935B/202010-00015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宿州市政务公开网
成文日期: 2020-06-03 发布日期: 2020-09-23 11:15
文  号: 宿退役军人发〔2020〕21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关于进一步做好2020年优待工作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优抚科 政策咨询电话: 3150091

关于进一步做好2020年优待工作的通知

来源: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0-09-23 11:15 编辑:退役军人事务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2020年优待工作的通知


宿退役军人发〔2020〕21号

各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为扎实做好2020年度优待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安徽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办法》(民优函〔2014288号)等相关规定,现就做好2020年优待工作通知如下:

一、义务兵优待金实施城乡统一标准,按不低于本县(区)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的100%发放,有条件的县(区)可适当提高标准,若发放标准低于上年度的,按照上年度标准发放。征集到驻西藏部队的义务兵,优待金按当年规定的发放渠道和标准增发1倍以上(在西藏地区驻训半年以上的按一年发给或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算),其他高原条件兵可参照执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按不低于义务兵家庭优待标准的50%发给;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享受国家补助待遇的“两参”人员在享受定期抚恤补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按不低于义务兵家庭优待标准的35%发给。

二、城乡义务兵家庭、在乡复员军人实施普遍优待;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优待面不低于50%;残疾军人优待面不低于20%;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特别困难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及享受国家补助待遇的“两参”人员优待面不低于2%

三、因部队建设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义务兵,按照其实际服役年限进行优待;高校在校生被批准入伍后,由批准入伍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按照当地义务兵优待金标准发放。

四、义务兵服现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可增发优待金,具体标准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三条相关规定执行,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解决。

五、优待金以县(区)为单位,统一评定、统一标准,按照以上标准执行,于7月底前发放到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将对各县(区)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六、按照《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84号)精神,各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积极协调当地消防救援队,精准做好2019年度招录消防士的优待工作。

七、在优待期间,各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要使用好省厅拨付的专项资金,重点做好烈军属、建国前参加革命的老战士等特困优抚对象的走访慰问工作。

 

 

                    宿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063


附件:宿退役军人发〔2020〕2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2020年优待工作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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