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201911-00003 信息分类: 其他解读
发布机构: 宿州市政务公开网
成文日期: 2019-11-06 发布日期: 2019-11-06 15:13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图片解读】关于《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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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解读】关于《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来源:市医疗保障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19-11-06 15:13 编辑:市医保局

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现了参保登记、基金征缴和管理、医疗服务管理、经办和信息服务的“四统一”,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确保两项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统一参保登记

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统一参保登记。


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

两项保险合并以后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

机关、事业单位为6.4%,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为6.5%,在职职工个人为2%,由用人单位代为扣缴。

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8%,由失业保险金支付,失业人员个人不缴费;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为8%。


统一医疗服务管理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统一的定点医疗服务管理。


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市级统筹,统一政策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信息系统、统一服务管理。

两险合并实施后,不会加重参保单位和个人负担,不会影响参保人员的相关待遇,且有利于提高基金共济能力、减轻用人单位事务性负担、提高管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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