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进我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增加工作透明度,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务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我局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三条 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主动公开的内容及责任部门(单位)
(一)机构领导栏目:“领导简介”由组织人事科负责信息的提供,“领导活动”由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负责信息的提供;
(二)机构设置栏目:“机构简介”、“内设部门”、“下属单位”由组织人事科负责信息的提供;
(三)人事信息栏目:“人事任免”、“人员招录”由组织人事科负责信息的提供;
(四)政策法规栏目:“业务文件”由负责文件起草的业务科室负责信息的提供、“政策解读”由相关政策涉及的业务科室负责信息的提供;
(五)行政执法栏目:“行政职权目录”、 “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由法规科负责信息的提供;
(六)规划计划栏目:“工作规划”、“年度计划”由办公室负责信息的提供;
(七)财政预决算栏目:“部门预算”、“部门决算”、“三公经费情况”、“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由财务审计科负责信息的提供;
(八)招标采购栏目:“招标政策文件”由计财科负责信息的提供;“招标采购公示”、“中标及实施情况”由涉及到的招标部门负责信息的提供,如招标权限不在本单位的,则提供具有招标权限的单位发布的信息;
(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题栏目:“工作动态”由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负责信息的提供;“宣传培训”由组织人事科负责信息的提供; “监督保障”由纪委监察室负责信息的提供。
第五条 主动公开的内容由局办公室通过市政府政务公开平台统一对外发布。
第六条 涉及下列内容的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机秘、商业机秘或个人隐私的;
(二)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正处于调查、研究过程之中的,但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另有规定除外;
(四)在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公开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情形。
涉及商业机秘或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公开:
(一)权利人和相关当事人同意公开的;
(二)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
第八条 如政务公开栏目有新的变动,由局办公室负责信息提供部门的具体分配。
第九条 局办公室负责局门户网站网络安全和应急处理工作。
第十条 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局年度考核范围,考核分值包含在“信息发布”考核分内,具体考核由局考核办会同办公室负责。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