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关于全面深入推进政(企)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深入推进全市系统政(企)务公开工作,根据《安徽省烟草专卖局(公司)政(企)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考核细则。
第二条 成立市局(公司)政(企)务公开考核领导小组,市局(公司)主要领导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常务副组长由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各单位、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公开办公室(工会)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员工参与、分工协作的原则。
第四条 考核目标是:通过考核进一步增强规范自律意识,促进依法行政,提升科学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保障落实广大干部员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充分发挥政(企)务公开对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服务作用,推动民主管理工作上水平。
第二章 考核内容、程序及评价标准
第五条 政(企)务公开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组织领导、制度建设、公开范围、形式、内容、程序、时效、问责、监督保障等,加强对“三重一大”、“七类十三项”事项公开的考核力度,尤其是重要环节和关键结点的公开。
第六条 政(企)务公开考核分为月度考核、季度考核、与年度考核。
(一)月度考核主要为定量考核,月度考核内容为信息发布数量和信息评论数量两项指标,其中发布数量占70%,评论数量占30%。实行对单位(部门)负责人和信息联络员双重考核,同奖同罚(具体指标详见《附件1:市局(公司)政(企)务公开月度考核指标》)。对于超额完成任务的进行奖励,未完成任务的予以扣分,具体为:完成信息发布数与评论数任务的得基本分100分,超出任务数每超一条加0.5分,最高加分20分;低于任务数每少一条扣0.5分,最低扣分20分。同时要注意发布信息质量,对于延时发布的信息视为无效信息,不计入总量。
(二)季度考核包括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两方面,其中定量考核依据月度考核结果,定性考核为关键指标考核结果(详见附件2:《政(企)务公开季度考核定性指标》),季度考核=定量考核*60%+定性考核*40。
(三)年度考核为季度考核汇总结果的平均值。
第七条 对公开效果即员工对公开工作满意度考核,采取问卷调查方式进行,主要对以下六个方面进行考核:
(一)对政(企)务公开制度以及执行情况的满意度;
(二)对公开内容的满意度;
(三)对公开形式的满意度;
(四)对干部员工诉求表达渠道和意见建议收集采纳和反馈渠道的满意度;
(五)对职代会制度以及执行情况的满意度;
(六)对政(企)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整体情况满意度。
其中前五项各占10分,满意度在89%(含89%)以下不得分,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加一分(含小数),加满10分为止。第六项占50分,满意度在88%(含88%)以下不得分,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加5分(含小数),加满50分为止。
第三章 奖惩办法
第八条 把公开工作考核结果纳入经济运行考核,当月考核次月兑现,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考核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过通报批评,按规定扣除考核分值,取消个人年度评优评先资格,责令改正等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考核评议、监测通报、整改通知书反映出的问题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二)违反政(企)务公开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过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调离工作岗位、行政处分等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一)未按规定及时公开信息或及时更新信息内容的;
(二)违反政(企)务公开工作程序的;
(三)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不应当公开信息的;
(四)信息公开内容不真实或故意隐瞒捏造信息的;
(五)违反政(企)务信息公开工作规定擅自收取费用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或不按规定办理政(企)务信息公开申请的;
(七)未依法办理有关政(企)务公开信息投诉、举报的;
(八)不履行政(企)务公开工作职责的其他个人行为。
第十一条 对违反政(企)务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区分责任:
(一)违反政(企)务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由直接责任人承担责任。
(二)经单位、部门领导审核或同意后作出违反政(企)务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由单位、部门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单位、部门领导直接授意,承办人提出异议,未能改变领导意见而作出的行为,由授意人承担责任,承办人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对内部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由政(企)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会同监察机构提出追究建议,经政(企)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上级政(企)务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监察部门认为需要对下级单位或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应当提出责任追究建议。有关单位、部门收到责任追究建议后,应当立即启动责任追究程序,并向建议提出单位反馈责任追究结果。
第十三条 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法定程序,提请有关单位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分)局、市局(公司)机关各部门。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局(公司)政(企)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原《宿州市烟草专卖局(公司)政(企)务公开考核细则(试行)》废止。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市局(公司)政(企)务公开月度考核指标
附件2:政(企)务公开季度考核定性指标
附件1 市局(公司)政(企)务公开月度考核指标 |
|||
序号 |
单位/部门 |
信息发布数(条) |
信息评论数(条) |
1 |
泗县县局 |
30 |
90 |
2 |
灵璧县局 |
30 |
90 |
3 |
萧县县局 |
30 |
90 |
4 |
砀山县局 |
30 |
90 |
5 |
直属分局 |
20 |
60 |
6 |
墉桥营销 |
15 |
45 |
7 |
卷烟营销中心 |
20 |
40 |
8 |
卷烟配送中心 |
20 |
40 |
9 |
办公室 |
20+外网20 |
40 |
10 |
人力资源科 |
20 |
40 |
11 |
财务管理科 |
15 |
30 |
12 |
安全保卫科 |
15 |
30 |
13 |
专卖管理科 |
15 |
30 |
14 |
纪检监察室 |
15 |
30 |
15 |
整顿办 |
10 |
20 |
16 |
信息中心 |
10 |
20 |
17 |
审计科 |
10 |
20 |
18 |
法规科 |
10 |
20 |
合计 |
335(不含外网) |
825 |
附件2
政(企)务公开季度考核定性指标 |
||
指标名称 |
考核内容 |
考核办法 |
公开内容(30分) |
按照宿烟政[2011]117号文件规定,该公开的内容是否公开 |
少一项扣5分 |
三重一大事项 |
少一项扣5分 |
|
政企务公开网“七类十三项”栏目当月内容是否及时更新 |
少一项扣5分 |
|
公开形式(10分) |
是否建立意见收集和反馈机制 |
5分 |
对职工意见和建议该回复的是否回复 |
经查发现一条应当予以回复却未回复的扣2分 |
|
公开时效(10分) |
有无违反规定延迟公开 |
经查发现一项扣2分 |
公开效果(20分) |
通过问卷或访谈了解职工满意度测评 |
参见本细则第七条 |
党务公开(10分) |
新党员发展、预备党员公示、转正公示和党费交纳、管理、使用情况 |
少一项扣2分 |
监督保障(20分) |
省、市局(公司)通报和整改通知书是否整改到位 |
对整改通知书反映出的问题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每项扣5分,直至整改为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