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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制度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14-01-08 09:22

1.明确责任:建立公开工作责任制,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各单位、各部门主要领导是公开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开工作负总责。公开办负责推进、指导、协调日常公开工作。职能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公开工作。

2.监督部门:由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对公开制度执行、公开工作实施情况日常性的监督检查。

3.责任追究:

(1)对公开重视不够,公开工作责任不落实,避重就轻,敷衍应付、致使公开的内容不全面、走过场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部门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处理;

(2)对公开工作中弄虚作假,搞假公开,或者违反程序擅自公开,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3)对不按要求实行办事公开的,或对公开工作监管不作为的,要根据有关规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报告制度:被追究责任的部门、单位及个人,不仅要及时纠正行为,而且要将整改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市局(公司)政(企)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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