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解读】宿州市卫健委党组书记、主任-郑超解读《宿州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 —惠民政策七问七答
宿州市卫健委党组书记、主任-郑超解读《宿州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
—惠民政策七问七答
1.问: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扶助资金是多少?
答:由政府发放特别扶助金,国家统一标准为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每人每月45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每人每月350元。各县区原标准高于本标准的按当地标准执行。
2.问: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那些条件?
答: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3.问:领取特别扶助金需要年龄限制么?
答:女方年满49周岁开始领取特别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扶助金。
4.问: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扶助资金如何分配?
答:一级、二级、三级并发症人员,每人每月分别给予不低于400元、300元、200元的扶助金。并发症人员治愈、康复或死亡的,应及时退出特别扶助制度。
5.问:如何保障计划生育特扶困难家庭养老问题?
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全部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所有计划生育特扶困难家庭60周岁以上老人,按规定享受“四个兜底”政策,提供医疗养老保障;明确“四个联系人”,落实居家养老服务; 签订“四个协议”,保障老人合法权益;落实“四类保险”,提高老人生活质量。
6.问: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哪些条件?
答:
(1)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
(2)按规定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并持有县级以上并发症专家鉴定组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技术鉴定书》;
(3)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康复。
问: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程序分为哪几步?
答:
(1)本人申报;
(2)村(居)民委员会评议;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
(4)县(区)卫生健康部门复查审核、确认并公布;
(5)省、市卫生健康部门抽查、逻辑审核、备案;
(6)对经审核不符合资格确认条件的对象进行回访。
7.问:如何保障扶助对象个人隐私,体现人性化?
答:
审核新增独生子女死亡特扶对象时,情况清楚的可由村(居)直接予以申报,避免多次上门给申报对象心理带来影响,在认真组织村(居)评议的基础上,可以不进行公示。
特扶对象申报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基本生活保障、帮扶关怀、医疗保障、养老保障等),可结合年度资格确认(年审)同步进行。
独生子女死亡特扶对象年审与帮扶慰问活动结合起来,信息清楚的,不要求与扶助对象见面签字,直接填报年审表进行年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