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27X/202004-00023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宿州市政务公开网
成文日期: 2020-02-23 发布日期: 2020-02-24 16:08
文  号: 宿卫职健〔2020〕1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关于印发宿州市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实施计划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疾控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573026531

《关于印发宿州市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实施计划的通知》

来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0-02-24 16:08 编辑: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宿州市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实施计划的通知》

宿卫职健〔2020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0部门印发的《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方案》国卫职健发〔201946和省卫生健康委等10部门印发的《安徽省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皖卫职健发〔2019157),进一步加强尘肺病预防控制和尘肺病患者救治救助工作,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市卫生健康委等10部门联合制定了《宿州市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实施计划》。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州市卫生健康委 宿州市发展改革委

宿州市民政局     宿州市财政局

宿州市人力资源保障局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宿州市应急管理局 宿州市扶贫开发局

宿州市医疗保障局     宿州市总工会

2020223

宿州市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实施计划

为贯彻落实《健康安徽2030规划纲要》《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方案》国卫职健发〔201946、《安徽省职业病防治十三五规划》皖政办秘〔2017151以及《安徽省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皖卫职健发〔2019157等精神和要求,解决当前尘肺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坚决遏制尘肺病高发势头,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特制定本行动实施计划。

一、重点任务

粉尘危害专项治理行动

行动目标:

2020年底,摸清用人单位粉尘危害基本情况和报告职业性尘肺病患者健康状况。煤矿、非煤矿山、建材等尘肺病易发高发行业的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纳入治理范围的用人单位粉尘危害申报率达到95%以上,粉尘浓度定期检测率达到95%以上,接尘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95%以上,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劳动者培训率达到95%以上。

具体措施:

1.开展粉尘危害专项调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开展专项调查,全面掌握用人单位粉尘危害基本信息及其地区、行业、岗位、人群分布情况,建立粉尘危害基础数据库,2020年底前完成调查工作。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2.集中开展煤矿、非煤矿山、等重点行业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按照国家重点行业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指南和技术指南明确的治理目标、任务、步骤和要求,以及不同行业领域重点环节、重点岗位的防尘工程措施、检查要点,加强对治理工作的具体指导,推动用人单位从生产工艺、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等方面入手进行整治,控制和消除粉尘危害。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3.2017年部署开展的水泥行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执法专项行动,继续按照要求推进实施,突出对包装和装车环节的治理改造,确保所有水泥生产企业在2020年底前实现既定治理目标。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4.对已经开展过粉尘危害专项治理的陶瓷生产、耐火材料制造、石材加工等行业领域,通过组织回头看”,巩固提高治理成效。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5.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不满足环保要求的矿山、水泥、陶瓷、石材加工等用人单位,坚决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治无望的提请市、县级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市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尘肺病患者救治救助行动

行动目标:

2020年底,尘肺病患者救治救助水平明显提高;被归因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患者的保障水平稳步提高。煤矿、非煤矿山、建材等重点行业用人单位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80%以上。

具体措施:

1.加强尘肺病监测、筛查和随访。按照国家重点职业病监测项目方案,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的13种尘肺病全部纳入重点职业病监测内容;加强尘肺病主动监测,开展呼吸类疾病就诊患者尘肺病筛查试点;对所有诊断为尘肺病的患者建立档案,实现一人一档。对已报告尘肺病患者进行随访和回顾性调查,掌握其健康状况。通过职业病信息管理系统逐级上报相关信息,汇总至省职业病防治院,同时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计汇总后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市财政局配合,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2.对诊断为尘肺病的患者实施分类救治救助。

——对于已经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且已参加工伤保险的患者,严格按照现有政策规定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对于已经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未参加工伤保险,但相关用人单位仍存在的患者,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其医疗和生活保障费用。依法开展法律援助,为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的患者提供优质便捷的法律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司法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对于已经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但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且相关用人单位已不存在等特殊情况,以及因缺少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仅诊断为尘肺病的患者,将符合条件的纳入救助范围,统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项制度,做好资助参保工作,实施综合医疗保障,梯次减轻患者负担;对基本生活有困难的,全面落实生活帮扶措施。医疗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尘肺病治疗药品和治疗技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支付范围。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医疗保障按职责分工负责,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3.实施尘肺病重点行业工伤保险扩面专项行动。定期了解粉尘危害基础数据库信息更新情况,及时将相关用人单位劳动者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市卫生健康委配合,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行动

行动目标:2020年底前,各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明确职业健康监管职责,明确负责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内设机构和人员;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人员培训率达到100%。各县、区职业健康执法工作能力得到较大提升;煤矿、非煤矿山、建材等重点行业新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施率达到95%以上,用人单位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95%以上;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大幅减少。

具体措施:

1.加强职业健康监管队伍建设。按照监管任务与监管力量相匹配的原则,加强职业健康监管队伍建设,重点充实县、区两级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人员。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执法装备标准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9670明确的职业卫生执法装备配备标准,重点加强县、区两级执法装备投入,保障监管执法需要,完成国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能力提升项目招标采购工作。强化对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人员法律法规、行政执法、专业知识等方面的培训。全市基本建成职业健康监督执法网络,县、区有专业的监督执法力量,乡镇街道有专职执法人员和协管员。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2.加强对重点行业三同时的监督检查。加强对煤矿、非煤矿山、化工、建材等重点行业领域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拒不整改的,严厉处罚、公开曝光,并依法将其纳入黑名单管理,强化震慑作用,确保这些重点行业领域新增建设项目三同时实施率达到95%以上。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3.强化对粉尘危害风险高的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按照分类分级监管原则,强化对作业场所粉尘浓度严重超标但未采取有效工程或个体防护措施的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要加大执法频次,依法从严处罚。对于粉尘浓度严重超标的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整改目标且整改无望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用人单位主体责任落实行动

行动目标:

用人单位要依法落实尘肺病防治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改善作业环境,预防和控制粉尘危害。到2020年底前,重点行业用人单位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80%以上,重点行业企业普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具体措施:

1.用人单位要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或组织。煤矿、非煤矿山、建材等粉尘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必须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粉尘防治日常管理工作。

2.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及时、如实申报粉尘危害项目,按照要求开展粉尘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工作,加强防尘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为劳动者配发合格有效的防尘口罩或防护面具。

3.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告知劳动者粉尘危害及防护知识,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依法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为劳动者建立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职业健康禁忌的,及时调离相关工作岗位。

4.以健康企业建设为载体,推动企业提升粉尘危害防治水平。在重点行业推行平等协商和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督促用人单位认真履行职业病防治责任和义务。到2020年底前,重点行业用人单位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80%以上,重点行业企业普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上由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防治技术能力提升行动

行动目标:2020年底,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能力有较大提升,初步建成省、市、县三级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网络。

具体措施:

1.建立完善省、市、县三级支撑网络。2020年底前,各县、区至少在疾控中心等职业病防治机构明确一个职业病防治科室,为职业病防治提供技术支持。拟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以防治尘肺病为重点的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实施意见,进一步整合各级职业病防治院所、疾控中心和医疗卫生机构的资源和力量,明确市、县二级支撑机构的职责、功能和建设目标、任务,试点建设一批支撑机构。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2.按照市能诊断,县能体检,镇街有康复站,村居有康复点的目标,加强基层尘肺病诊治康复能力建设。到2020年底前,本市至少确定1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原则上每个县、区至少确定1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粉尘危害企业或者接触粉尘危害劳动者较多的地区,要配备高千伏X光摄影仪或数字化直接成像DR系统等仪器设备,并根据工作需要装备移动式体检车。在重点地区开展尘肺病康复站试点工作,常住尘肺病患者达到100人的乡镇,依托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尘肺病康复站,设置氧疗室、治疗室、教育室、抢救室等用房,配备心电图机、吸氧装置、呼吸机等医疗设备,备齐治疗尘肺病常用药物;常住尘肺病患者达到10人的村居,依托村卫生室建立尘肺病康复点,配备制氧机等设备和医疗床位,备有常用药物。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二、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计划的职责分工,主动研究尘肺病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认真组织落实本计划确定的任务措施,建立工作台账,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切实抓好落实。市政府委托市卫生健康委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专项督导检查,保障如期完成攻坚行动目标。

落实县、区政府责任,将尘肺病防治纳入政府议事日程,成立主要领导负责的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将尘肺病防治作为脱贫攻坚的重要内容,明确目标与责任,建立工作台账,研究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及时协调解决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县二级人民政府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层层压实责任,督促落实各项防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计划要求,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本部门的实施计划和方案。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级人民政府落实

落实法规标准。认真贯彻国家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法规,健全高危粉尘等特殊作业管理以及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等制度。落实国家修改完善的职业病报告、职业健康管理、尘肺病等重点职业病监测和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等技术规范以及粉尘危害工程控制、个体防护、健康监护以及职业病诊断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司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强化人才保障。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防治院所、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职业病科等队伍建设,着力提高市、县、乡三级职业健康服务能力。严格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管理,强化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发展壮大诊断医师队伍。按照逐级分类培训原则,组织对职业卫生技术人员开展防治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引导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加强职业健康相关学科专业建设,重点加强对临床医学、预防医学等与职业健康相关专业人才的培养。市卫生健康委、市教体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营造良好氛围。动员组织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尘肺病防治工作,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以及微博、微信等新媒体,采用劳动者喜闻乐见的语言和方式,广泛开展尘肺病防治法治宣传教育、健康教育和科普宣传,普及粉尘危害防治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舆论引导,积极宣传报道各地、各部门的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营造有利于攻坚行动开展的浓厚氛围。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广电局、市总工会配合,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监督检查方案,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对工作内容和实施效果进行综合评估,并予以通报。市卫生健康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制订考核评估办法,于2020年适时组织评估,抽查各地各行业落实情况和实施效果,评估结果向市政府报告。

三、工作步骤

(一)安排部署2020130—2020315。各地各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细化目标任务,明确时间节点,安排部署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

行动实施2020316—20201231强力实施尘肺病防治攻坚五项重点行动,确保如期完成各项任务指标。

监督检查202081—20201030。市卫生健康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开展监督检查,对工作内容和实施效果进行综合评估,并予以通报。

整改提高2020108—20201231。各地各部门按照考核评估结果,特别是针对存在问题和不足,落实整改措施和意见,并迎接国家、省的考核评估。

附件:1.宿州市尘肺病防治实施计划具体工作目标和责任分解

2.宿州市尘肺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工作职责


附件1

宿州市尘肺病防治实施计划

具体工作目标和责任分解

一、强化组织领导

行动目标:为全市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的实施提供组织保障。

2020年指标要求:

1.各县、区人民政府成立主要领导负责的尘肺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2.各县、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的实施计划和方案。

3.各县、区人民政府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目标责任书。

4.各县、区人民政府将尘肺病防治纳入政府议事日程,研究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及时协调解决尘肺病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责任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落实

二、粉尘危害专项治理行动

行动目标:摸清用人单位粉尘危害基本情况;煤矿、非煤矿山、建材等尘肺病易发高发行业专项治理取得明显成效。

2020年指标要求:

1.制定下发专项调查技术方案,启动专项调查工作,完成粉尘危害专项调查工作。

2.纳入治理范围的用人单位粉尘危害申报率达到95%以上,粉尘浓度定期检测率达到95%以上,接尘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95%以上,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劳动者培训率达到95%以上。

3.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满足环保要求的矿山、水泥、陶瓷、石材加工等用人单位大幅减少。

责任部门: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能源办公室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尘肺病患者救治救助行动

行动目标:摸清报告职业性尘肺病患者的健康状况;尘肺病患者的工伤保险保障和救治救助水平明显提高。

2020年指标要求:

1.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的13种尘肺病全部纳入重点职业病监测内容,开展尘肺病主动监测与筛查试点工作,摸清报告职业性尘肺病患者的健康状况。

2.尘肺病患者救治救助水平明显提高,稳步提高被归因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患者的保障水平。

责任部门: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医疗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行动

行动目标:职业健康监管队伍和执法装备得到加强;职业健康监管执法力度加大,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明显减少。

2020年指标要求:

1.职业健康监督执法能力有较大提高,基本建成职业健康监督执法网络,市、县有监督执法力量,乡镇和街道有专兼职执法人员或协管员;明确县级以上监督机构职业健康执法科室。

2.煤矿、非煤矿山、建材等重点行业领域新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施率达到95%以上。

3.煤矿、非煤矿山、建材等重点行业领域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95%以上,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大幅减少。

4.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人员培训率达到100%

责任部门: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用人单位主体责任落实行动

行动目标:用人单位尘肺病防治主体责任得到进一步落实,尘肺病防治管理水平得到提升。

2020年指标要求:

1.重点行业企业普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2.劳动者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80%以上。

责任部门: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防治技术能力提升行动

行动目标: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能力有较大提升;基层尘肺病诊治康复能力得到加强,实现地市能诊断,县区能体检,镇街有康复站,村居有康复点的目标。

2020年指标要求:

1.各县、区至少在疾控中心等职业病防治机构明确一个职业病防治科室,提供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持,试点创建一批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机构。

2.每市至少确定1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

3.原则上每县、区至少确定1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粉尘危害企业或者接触粉尘危害劳动者较多的地区,配备高千伏X光摄影仪或数字化直接成像DR系统等设备。

4.在常住尘肺病患者达到100人的乡镇和达到10人的村居,依托村卫生室试点建立尘肺病康复点。

责任部门: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附件2

宿州市尘肺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工作职责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计划》中的各项工作,加强对尘肺病防治工作组织领导,强化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坚决遏制尘肺病高发势头,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经市政府同意,成立宿州市尘肺病防治领导小组。

一、成员名单

  长:杨    市长

副组长: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员:李晓宁  市政府秘书长

李光超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朱守坤  市教育体育局局长

彭飞市  民政局局长

刘晓露  市司法局局长

张亮市  财政局局长

刘光市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陈忠市  生态环境局局长

郑超市  卫生健康委主任

尤计福  市应急局局长

刘光市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局长

牛慧琴  市医疗保障局局长

王洪洲  市税务局局长

高纯宇  市总工会党组书记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委,承担日常工作。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事项,郑超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人担任。

二、主要职责

在市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全市尘肺病防治工作,参与研究制定我市尘肺病防治工作的政策和规划、措施,协调解决我市尘肺病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落实市尘肺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议定的其他工作任务。

(一)市发展改革委

将尘肺病等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承担尘肺病等职业病防治的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依法依规对纳入煤矿、非煤矿山、建材等重点行业领域失信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二)市教育体育局

指导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加强职业健康相关学科专业建设。重点加强对临床医学、预防医学等与职业健康相关专业人才的培养。

(三)市民政局

对已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但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且相关用人单位已不存在等特殊情况,以及因缺少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仅诊断为尘肺病的患者,基本生活有困难且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规定条件的,全面落实生活帮扶措施。

(四)市司法局

依法开展法律援助,为职业性尘肺病的患者提供优质便捷的法律服务。宣传普及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

(五)市财政局

安排尘肺病等职业病防治所需资金并监督使用情况,对贫困地区和工作任务较重的地区给予重点支持,完善尘肺病防治体系。

(六)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定期了解粉尘危害基础数据库信息更新情况,及时将相关用人单位劳动者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对已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且已参加工伤保险的患者,严格按照现有政策规定落实各项保障措施,按照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尘肺病治疗药品和治疗技术纳入工伤保险的支付范围。

(七)市生态环境局

对不满足要求的矿山、水泥、陶瓷、石材加工等用人单位。坚决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治无望的提请市、县级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市卫生健康委

整合职业病防治资源和力量,加强防治尘肺病为重点的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加强尘肺病等职业病防治队伍建设,组织开展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广泛开展尘肺病防治法治宣传教育、健康教育普及粉尘危害防治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粉尘危害专项调查,集中开展煤矿、非煤矿山等重点行业粉尘危害专项治理,继续按照要求推进实施2017年部署开展的水泥行业职业健康执法专项行动,对已经开展过粉尘危害专项治理的陶瓷生产、耐火材料制造、石材加工等行业领域,组织开展回头看。加强尘肺病监测、筛查、诊断和随访。组织开展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行动。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尘肺病防治主体责任。

市应急管理局

按照法定职责,配合推进2017年部署开展的水泥行业职业健康执法专项行动,确保按期实现既定治理目标。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经停产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水泥、陶瓷、石材加工等生产经营单位,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权限依法予以关闭。

市广电局

指导广播电视播出机构采用劳动者喜闻乐见的语音和方式,广泛开展尘肺病防治法治宣传教育、健康教育和科普宣传,普及粉尘危害防治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舆论引导,积极宣传报道各地、各部门的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营造有利于攻坚行动开展的浓厚氛围。

(十一)市医疗保障局

对已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但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且相关用人单位已不存在等特殊情况,以及因缺少职业病诊断所需材料,仅诊断为尘肺病的患者,将符合条件的纳入救助范围,统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项制度,做好资助参保工作,实施综合医疗保障,梯次减轻患者负担。按照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尘肺病治疗药品和治疗技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

十二市扶贫开发局

加大对因尘肺病致残、致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帮扶力度。对尘肺病建档立卡贫困患者家庭采取健康脱贫、教育扶贫、产业脱贫、就业脱贫等综合帮扶措施,加快脱贫步伐。

十三市税务局

协助有关部门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尘肺病防治主体责任。

十四市发改委能源办公室

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坚决依法责令停产整改,对整治无望的,提请市、县级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十五市总工会

配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单位在重点行业推行平等协商和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并督促用人单位认真履行职业病防治责任和义务。开展尘肺病防治法治宣传教育、健康教育和科普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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