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544/201807-36449 信息分类: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发布机构: 宿州市政务公开网
成文日期: 2018-07-05 发布日期: 2018-07-05 08:30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关于宿州市人大第五届第一次会议B64号建议的答复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关于宿州市人大第五届第一次会议B64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宿州市林业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18-07-05 08:30 编辑:林业局

关于宿州市人大五届第一次会议

B64号建议的答复

宿州市人大:

萧县黄河故道自然景观保持完整,具有丰富的生物多样性。主要保护对象是湿地生态系统及栖息的珍稀水禽。保护萧县黄河故道湿地将对生物多样性保护有重要科学意义。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也不允许进入从事科学研究活动。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实验区,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第三十二条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

二、根据《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十六条 规定“国家级、省级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列为重要湿地。第二十八条规定在湿地保护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与湿地资源的承载能力和环境容量相适应,不得破坏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不得超出湿地生物资源的再生能力,不得破坏野生动植物栖息和生长环境。第三十一条规定“工程建设、土地开发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湿地。”

三、萧县黄河故道自然保护区属于湿地类型的省级自然保护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和《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开发建设活动受到许多限制,不可能大规模开发建设,只能在实验区范围内进行有限制的开发建设活动。同时要尽力保持自然保护区原生态不受破坏,维护生物多样性。

十分感谢您们对我市自然保护区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需要大家的共同努力。如有不妥,请批评指正。

   宿州市林业局

    2018年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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