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宿州市委办公室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宿州市委办公室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意见》的通知
宿办秘〔2018〕29号
各县、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宿州市委办公室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1日
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遵循湖泊的生态功能特性,进一步深化河长制,全面实行湖长制。按照组织体系到位、制度体系到位、责任落实到位、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到位的要求,构建起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湖泊管理保护机制,为改善湖泊生态环境、维护湖泊健康生命、实现湖泊功能永续利用提供重要制度保障,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新格局,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新宿州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2018年9月底前,在全市所有湖泊(水库按人工湖泊全部纳入湖长制实施范围)全面实行湖长制,建立起市、县、乡三级湖长体系。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按照河长制总体目标,将河流与湖泊的管理保护有机结合,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考核,在持续深化和推进河长制,逐步实现河流管护目标的同时,通过持续不断努力,使全市湖泊生态系统得到恢复和改善,使湖泊成为维护良好生态系统的重要纽带。
二、组织体系
每个湖泊都要设立湖长,各湖泊所在的县、乡要按照行政区域分级分区设立湖长,实行网格化管理,确保湖区所有水域都有明确的责任主体。
各级湖长在本级总河长、副总河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不设立总湖长、副总湖长。
我市行政区域内无跨县级行政区域的重要湖泊,不设市级湖长。
列入安徽省湖泊保护名录的湖泊、跨乡级行政区域的湖泊和小(1)型水库,设立县级湖长,由县级负责同志担任;湖泊所在地的乡镇分区设立湖长,分别由乡级负责同志担任。
有条件的县区,可将湖长体系延伸到村级。
三、工作职责
湖泊最高层级的湖长是第一责任人,对湖泊的管理保护负总责,要统筹协调湖泊与入湖河流的管理保护工作,确定湖泊管理保护目标任务,组织制定“一湖一策”方案,明确各级湖长职责,协调解决湖泊管理保护中的重大问题,依法组织整治围垦湖泊、侵占水域、超标排污、违法养殖等突出问题。其他各级湖长对湖泊在本辖区内的管理保护负直接责任,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湖泊管理保护工作。
各级湖长会议负责协调解决本地湖泊管理保护、推行湖长制中的重点难点问题、重大事项。组织协调有关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的制定、衔接与实施。组织开展综合考核工作。协调处理部门之间、地区之间有关河湖管理保护的重大争议。
市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按照《宿州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明确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推进湖长制各项工作。各地要在已建立的河长制工作制度基础上,结合在湖泊实施湖长制,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抓好制度执行。
各级河长制办公室承担本级湖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落实总河长、副总河长、湖长确定的事项,监督、协调各项任务落实,组织实施考核等工作。
四、主要任务
(一)严格湖泊水域空间管控。各地各有关部门应依法划定湖泊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严格控制开发利用行为,依法落实相关管控措施。严禁以任何形式围垦湖泊、违法占用湖泊水域。严格控制涉湖建设项目建设,确需建设的重大项目和民生工程,建设方案要进行科学论证,采取科学合理的恢复和补救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湖泊的不利影响。严格管控湖区围网养殖等活动。
(二)强化湖泊岸线管理保护。加强湖泊保护规划管理,合理划分湖泊岸线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和可开发利用区,明确分区管理保护要求,强化岸线用途管制和节约集约利用,严格控制开发利用强度,最大程度保持湖泊岸线自然形态。沿湖土地开发利用和产业布局,应与岸线分区要求相衔接。
(三)加强湖泊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湖泊水资源保护。坚持节水优先,合理安排生活、生产、生态用水,兼顾相关地区用水权益。严格湖泊取水、用水和排水全过程管理,控制取水总量,维持湖泊合理生态用水和合理水位。落实污染物达标排放要求,严格按照限制排污总量控制入湖污染物总量、设置并依法监管入湖排污口。入湖污染物总量超过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湖泊,应排查入湖污染源,制定并实施限期整改方案,明确年度入湖污染物削减量,逐步改善湖泊水质,减轻湖泊富营养化程度。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将治理任务落实到湖泊汇水范围内各排污单位,加强对湖区周边及入湖河流工矿企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农业面源污染、内源污染等综合防治。
(四)加大湖泊水环境综合整治力度。按照水功能区确定各类水体的水质保护目标,强化湖泊水环境整治,限期完成存在黑臭水体的湖泊和入湖河流整治。在作为饮用水水源地的湖泊,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和规范化建设,禁止在湖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确保饮用水安全。开展湖区周边清洁小流域建设。加大湖区综合整治力度,有条件的地区,在采取生物净化、生态清淤等措施的同时,可结合防洪、供用水保障等需要,因地制宜加大湖泊引水排水能力,增强湖泊水体的流动性,改善湖泊水环境。
(五)开展湖泊生态治理与修复。实施湖泊健康评估。加大对生态环境良好湖泊的严格保护,加强湖泊水资源调控,进一步提升湖泊生态功能和健康水平。积极有序推进生态恶化湖泊的治理与修复,加快实施退田还湖还湿、退渔还湖,逐步恢复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加强湖泊水生生物保护,科学开展增殖放流,提高生物多样性。因地制宜推进湖泊生态岸线建设、滨湖绿化带建设、沿湖湿地公园和水生生物保护区建设。按照《安徽省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暂行办法》要求,在湖泊推进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六)健全湖泊执法监管机制。建立健全湖泊、入湖河流所在行政区域的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落实湖泊管理保护执法监管责任主体、人员、设备和经费,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严厉打击涉湖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清理整治围垦湖泊、侵占水域以及非法排污、养殖、取土、设障、捕捞、取用水等活动。集中整治湖泊岸线乱占滥用、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等突出问题。建立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实行湖泊动态监管。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在湖泊实施湖长制作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领导,狠抓责任落实,细化工作进度安排。有湖泊的县区要在2018年6月底前出台湖长制实施意见,明确湖长;有湖泊的乡镇要在2018年9月底前出台实施意见,明确湖长。要进一步细化实化湖长职责,层层落实责任,落实湖泊管理单位,强化部门联动,保证工作经费,保障湖长制工作需要,确保湖泊管理保护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基础工作。各地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在湖泊管理和保护中坚持统筹规划、保护优先、科学利用、综合治理。将湖泊管理和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完善湖泊保护规划,强化规划约束。抓紧划定湖泊的管理范围,实行严格管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抓紧摸清湖泊基本情况,组织制定湖泊名录,建立“一湖一档”。针对不同湖泊的自然特性、功能属性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因湖施策,科学制定“一湖一策”实施方案,强化对湖泊管理保护。
(三)加强监测监控。各地区要科学布设入湖河流以及湖泊水质、水量、水生态等监测站点,建设信息和数据共享平台,不断完善监测体系和分析评估体系。要积极开展湖泊保护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对湖泊资源变化情况,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视频监控等技术进行动态监测,逐步实现信息共享。
(四)加强考核问责。根据不同湖泊存在的主要问题,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建立健全考核问责机制,县级及以上湖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湖泊下一级湖长进行考核,把考核与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有机结合起来,把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湖泊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湖泊面积萎缩、水体恶化、生态功能退化等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建立湖泊管理保护信息发布平台,通过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湖长名单,在湖泊岸边显著位置竖立湖长公示牌,标明湖长职责、河湖概况、管护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湖泊管理保护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建立公众参与湖泊保护、管理和监督的相关机制,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湖泊保护工作。进一步加强湖泊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湖泊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的湖泊保护意识。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于每年12月5日前,将实行河长制、湖长制年度工作落实情况报市委、市政府,同时抄送市河长制办公室。
附件:1.宿州市湖泊(水库)名录
2. 具体任务分解表
附件1
宿州市湖泊(水库)名录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所在水系河流 |
所在县区 |
1 |
九顶水库 |
小(1)型水库 |
奎濉河 |
灵璧县 |
2 |
洪山水库 |
小(1)型水库 |
奎濉河 |
|
3 |
焦山水库 |
小(2)型水库 |
奎濉河 |
|
4 |
卧李水库 |
小(2)型水库 |
奎濉河 |
|
5 |
茅山水库 |
小(2)型水库 |
奎濉河 |
|
6 |
黄泥岗水库 |
小(2)型水库 |
奎濉河 |
|
7 |
马山水库 |
小(2)型水库 |
奎濉河 |
|
8 |
灵山水库 |
小(2)型水库 |
奎濉河 |
|
9 |
下杨水库 |
小(2)型水库 |
石梁河 |
泗县 |
10 |
周吴水库 |
小(2)型水库 |
石梁河 |
|
11 |
项沟坝水库 |
小(2)型水库 |
石梁河 |
|
12 |
鹿鸣山水库 |
小(2)型水库 |
唐河 |
|
13 |
上孟水库 |
小(2)型水库 |
奎濉河 |
|
14 |
上房水库 |
小(2)型水库 |
奎濉河 |
|
15 |
张庄水库 |
小(2)型水库 |
奎濉河 |
|
16 |
姚圩水库 |
小(2)型水库 |
奎濉河 |
|
17 |
涂山水库 |
小(2)型水库 |
奎濉河 |
|
18 |
小张水库 |
小(2)型水库 |
奎濉河 |
|
19 |
黑山水库 |
小(2)型水库 |
民利河 |
|
20 |
鞍山水库 |
小(2)型水库 |
民利河 |
|
21 |
周圩水库 |
小(2)型水库 |
民利河 |
|
22 |
朱山水库 |
小(2)型水库 |
民利河 |
|
23 |
北门水库 |
小(2)型水库 |
龙岱河 |
萧县 |
24 |
高原水库 |
小(2)型水库 |
灌沟河 |
|
25 |
胡沃水库 |
小(2)型水库 |
新汴河 |
|
26 |
高庄水库 |
小(2)型水库 |
灌沟河 |
|
27 |
张庄水库 |
小(2)型水库 |
新汴河 |
|
28 |
南岗水库 |
小(2)型水库 |
灌沟河 |
|
29 |
老山口水库 |
小(2)型水库 |
新汴河 |
|
30 |
尠沟水库 |
小(2)型水库 |
灌沟河 |
|
31 |
泰山水库 |
小(2)型水库 |
闸河 |
|
32 |
圈里水库 |
小(2)型水库 |
奎河支流西流河 |
|
33 |
杏山水库 |
小(2)型水库 |
新汴河 |
|
34 |
无眼泉水库 |
小(2)型水库 |
奎濉河 |
|
35 |
爬山水库 |
小(2)型水库 |
奎濉河 |
|
36 |
土山水库 |
小(2)型水库 |
龙岱河 |
|
37 |
徐山头水库 |
小(2)型水库 |
新汴河 |
|
38 |
栾庄水库 |
小(2)型水库 |
新汴河 |
|
39 |
老毛沃水库 |
小(2)型水库 |
新汴河 |
|
40 |
沈峪水库 |
小(2)型水库 |
奎濉河 |
|
41 |
潘林水库 |
小(2)型水库 |
奎河 |
|
42 |
永堌水库 |
小(1)型水库 |
新汴河 |
|
43 |
王大庄水库 |
小(2)型水库 |
新汴河 |
|
44 |
马庄水库 |
小(1)型水库 |
奎濉河 |
|
45 |
龙泉水库 |
小(2)型水库 |
奎濉河 |
|
46 |
帽山水库 |
小(2)型水库 |
新汴河 |
|
47 |
丽山水库 |
小(2)型水库 |
奎濉河 |
|
48 |
黄山水库 |
小(2)型水库 |
龙岱河 |
|
49 |
王老家水库 |
小(2)型水库 |
龙岱河 |
|
50 |
牛山水库 |
小(2)型水库 |
奎濉河 |
|
51 |
夹山水库 |
小(2)型水库 |
灌沟河 |
|
52 |
芦岭湖 |
天然湖泊 |
沱河 |
埇桥区 |
53 |
伍柳水库 |
小(1)型水库 |
奎濉河 |
|
54 |
梁套水库 |
小(1)型水库 |
新汴河 |
|
55 |
长山套水库 |
小(1)型水库 |
奎濉河 |
|
56 |
牛口水库 |
小(2)型水库 |
新汴河 |
|
57 |
清水二库 |
小(2)型水库 |
新汴河 |
|
58 |
褚庄水库 |
小(2)型水库 |
新汴河 |
|
59 |
张楼水库 |
小(2)型水库 |
新汴河 |
|
60 |
草场水库 |
小(2)型水库 |
奎濉河 |
|
61 |
秦山水库 |
小(2)型水库 |
奎濉河 |
|
62 |
胡庄水库 |
小(2)型水库 |
奎濉河 |
|
63 |
清水水库 |
小(2)型水库 |
新汴河 |
|
64 |
后旺水库 |
小(2)型水库 |
欧河 |
|
65 |
大旺水库 |
小(2)型水库 |
奎濉河 |
|
66 |
马湾水库 |
小(2)型水库 |
奎濉河 |
|
67 |
马湾二库 |
小(2)型水库 |
奎濉河 |
|
68 |
山前水库 |
小(2)型水库 |
奎濉河 |
|
69 |
纪湖水库 |
小(2)型水库 |
奎濉河 |
|
70 |
镇头水库 |
小(1)型水库 |
奎濉河 |
|
71 |
宣山水库 |
小(1)型水库 |
奎濉河 |
|
72 |
李院水库 |
小(1)型水库 |
奎濉河 |
|
73 |
陈疃水库 |
小(2)型水库 |
奎濉河 |
|
74 |
曹村水库 |
小(2)型水库 |
奎濉河 |
|
75 |
张窝水库 |
小(2)型水库 |
新汴河 |
|
76 |
狼窝水库 |
小(2)型水库 |
奎濉河 |
|
77 |
贡山水库 |
小(2)型水库 |
奎濉河 |
|
78 |
云台水库 |
小(2)型水库 |
奎濉河 |
|
79 |
马台水库 |
小(2)型水库 |
奎濉河 |
|
80 |
黄山水库 |
小(2)型水库 |
濉河 |
|
81 |
前扬水库 |
小(2)型水库 |
濉河 |
|
82 |
岳庄坝水库 |
中型水库 |
故黄河 |
砀山县 |
83 |
龙潭水库 |
小(1)型水库 |
西洪河 |
|
84 |
小寨水库 |
小(1)型水库 |
苗城河 |
附件2
具体任务分解表
序号 |
工作任务 |
牵头责任 单位 |
配合单位 |
时限 要求 |
1 |
起草我市贯彻实施意见,指导督促全面建立湖长组织体系,建立完善湖长制工作体系。 |
市河长办 |
市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 |
2018年9月底前完成。 |
2 |
加强湖泊水资源保护,严格湖泊水域空间管控,强化湖泊岸线管理和保护。 |
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 |
市级河长会议其他成员单位 |
2018年完成国家节水行动确定的阶段任务;2020年实现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和效率双控目标,河湖管理范围明确,水域岸线利用合理。 |
3 |
加强湖泊水污染防治,加大湖泊水环境综合整治力度,提升水环境质量。 |
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城管局、市农委 |
市级河长会议其他成员单位 |
2018年实现国家下达水质目标,2020年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70%以上,消除城市黑臭水体。 |
4 |
开展湖泊生态治理与修复,维护河湖健康。 |
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农委 |
市级河长会议其他成员单位 |
2020年湖泊生态功能得到有效提升。 |
5 |
健全湖泊执法监管机制,加强执法监管。 |
市水利局、市农委、 市交通运输局 |
市级河长会议其他成员单位 |
2020年初步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基本落实湖泊管理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