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499/202011-00016 信息分类: 其他解读
发布机构: 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成文日期: 2020-11-16 发布日期: 2020-11-16 16:57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新闻发布会解读】关于宿州市被征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调整工作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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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解读】关于宿州市被征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调整工作新闻发布会

来源: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0-11-16 16:57 编辑: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各位领导、各位来宾、新闻界的朋友们:

大家好!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于宿州市被征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调整工作新闻发布会,在此,我谨代表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与会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新闻界的朋友们表示热烈的欢迎!向长期以来关心、支持自然资源和规划事业发展的社会各界表示衷心的感谢!下面,我向大家简要通报市被征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调整工作情况:

一、调整背景

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文件第四十八条要求: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一步明确了土地征收的范围、规范了土地征收程序、完善了对被征地农民的保障机制

二、调整依据

根据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的函》(皖自然资函〔2019〕677号)等要求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调整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我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已经省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并发布实施。原有的《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宿州市被征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秘2015221号)中的补偿标准已不适应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而被征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作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配套文件需要进行调整更新。

三、调整目标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精神,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土地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调整内容

本次调整中,平衡了各县(区)特别是接边地区补偿标准,避免在征地工作中因补偿标准差异过大引起社会矛盾,做好横向衔接同时也体现了因各县(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而调整后的补偿标准也有所不同。

(一)房屋补偿标准调整

房屋补偿标准的分类与上一轮补偿标准相同,补偿标准提高5%-33%,平均增幅16%。其中:框架结构房屋、砖混结构房屋增幅较大,增长17%-21%,主要原因是人工费用、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明显。同时统一了补偿标准的计量单位,灵璧县房基补偿标准由原“元/米”,调整为“元/平方米”;房屋附属物中防盗窗由“元/樘”统一调整为“元/平方米”,保证全市各县区一致。

(二)青苗补偿标准调整情况

青苗补偿标准为1100-1200元/亩,与2015年补偿标准对比,增幅10%-20%,平均增幅16.1%。原标准中青苗补偿标准灵璧县分为小麦、玉米、大豆、水稻,本次统一调整为青苗补偿费,不再细分。

(三)其他标准调整情况

依据砀山县、萧县种植结构,增加了水果保鲜库补偿标准,体现地方特色。其他补偿标准,如房屋附属物、装修,非居住房屋、农田水利、电力设施,树木等补偿标准也有不同幅度增长,增幅基本合理。

调整过程

(一)县(区)方案编制

各县(区)政府组织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粮食作物、经济作物、蔬菜、果树、林木等农副产品种类、产量、价格等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形成初步成果。各县(区)经征求乡镇及县(区)直相关部门意见,召开听证会,初步形成各县(区)补偿标准。

(二)市级论证审查

2020年5月11日,我局各县(区)的补偿标准进行汇总、分析、平衡后,再次征求各县(区)政府、各园区及市直相关部门意见6月16日我局组织市级专家论证会,邀请市发改委、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及中国矿业大学专家参加论证审查,并通过论证审查。6月17日至7月17日在我局门户网站及政务公开网主动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8月11日,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并出具《关于<宿州市被征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审查意见》(宿司审〔2020〕67号)。

(三)印发公布

9月17日,调整后的宿州市被征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经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期间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公众代表参与审议。9月25日,市政府印发公布《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宿州市被征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秘〔2020〕50号),同步废止《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宿州市被征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秘2015221号)

六、调整意义

此次调整的被征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可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更好地维护我市被征地农民的合法土地权益,可以更好地化解在征地工作中因补偿标准差异过大引起社会矛盾,必将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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