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年)城市规划区范围局部调整》解读
一、《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年)》城市规划区范围局部调整背景情况
我市现行的《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是2013年2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皖政秘〔2013〕30号),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为942平方公里。总体规划实施以来,在指导与调控城乡发展建设、保护与管理城乡空间资源、协调城乡空间布局等方面充分发挥了规划引领作用。
按照《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经汇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照《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组织开展了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评估工作。2015年5月,市政府正式向省人民政府行文请示,提出局部修改《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年)》城市规划区范围要求。2015年6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向省政府办公厅行文,建议原则同意我市对城市规划区范围进行调整。2015年7月,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同意修订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年)的批复》(皖政秘〔2015〕111号),同意我市修订总体规划,对城市规划区范围进行调整。
二、《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年)》城市规划区范围局部调整方案主要内容
本次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区范围局部调整方案内容为:将钱营孜低热值煤发电工程厂址周边区域调整至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城市规划区范围调减82平方公里;将符离镇北部的宿州华电厂址周边区域调整至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城市规划区范围调减22平方公里。调整后的城市规划区范围838平方公里。相比较现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942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共调减104平方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