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499/201809-00052 信息分类: 负责人解读
发布机构: 宿州市政务公开网
成文日期: 2018-11-02 发布日期: 2018-11-02 10:15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领导解读】宿州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吴绪峰同志解读《宿州市土地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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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解读】宿州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吴绪峰同志解读《宿州市土地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市国土资源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18-11-02 10:15 编辑: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草拟人:张雪峰                                                         解读人:吴绪峰


一、出台背景及意义
为依法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行为,加强国有土地收益金征收管理,完善我市划拨土地出租收益金征收制度,市国土资源局起草制定了《宿州市土地收益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收益金征收办法》)。
本办法的正式出台将有效补充、完善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管理相关配套政策,有效推进我市土地收益金征收管理。
二、法律依据
《收益金征收办法》出台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收益金征收办法》主要包括法律依据和土地收益金认定依据、收益金征收标准、征收主体等内容,共11条。
(一)明确了土地收益金征缴的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土地收益金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含连同地面建筑物一同出租)给其他使用者时,就其所获得的租金收入按规定比例向财政部门缴纳的价款。
(二)明确土地收益金性质。土地收益金属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缴入本级财政。
(三)明确土地收益金的征缴主体。市、县(区)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负责土地收益金的收缴、管理工作。
(四)明确土地收益金的征缴标准。土地收益金征收标准按租金总额的2%收取。
(五)规范了土地收益金的征缴方式。土地收益金征缴实行申报制,由出租人向土地所在地的征缴单位申报应缴土地收益金。土地收益金从租赁行为发生次月起,按月计征,按季度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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