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499/201809-00051 信息分类: 负责人解读
发布机构: 宿州市政务公开网
成文日期: 2018-08-02 发布日期: 2018-08-02 10:11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领导解读】宿州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吴绪峰同志解读《宿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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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解读】宿州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吴绪峰同志解读《宿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市国土资源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18-08-02 10:11 编辑: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草拟人:张雪峰                                                                     解读人:吴绪峰


一、出台背景及意义
长期以来,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多为私下自发行为。为加强土地管理,盘活土地资产,规范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程序,完善管理制度、交易规则和监管体系,解决供需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市国土资源局从出租程序、服务、监管等方面起草制定了《宿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出租办法》)。
本办法正式出台将有效规范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行为,完善出租管理机制,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
二、法律依据
《出租办法》出台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宿州市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实施方案》等。
三、主要内容
《出租办法》主要包括总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条件、出租程序、出租监管和附则等共五章十九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明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条件。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应符合下列条件: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出让价款;取得不动产产权证书;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除需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按规定缴纳土地收益金。
(二)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程序。出租程序要点为:(1)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2)租赁双方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15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当地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并备案;(3)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对双方的出租行为进行核验,对符合出租条件的合同进行批准并备案;(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备案后,租赁双方应当到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租赁他项权利登记。
(三)明确以营利为目的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应按规定缴纳土地收益金。土地收益金可根据出租合同约定分别按年、季、月计收。
(四)加强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市场的监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期间,承租人不得改变国有土地权属证件约定的使用权用途;不得擅自在承租的土地上新建、扩建建筑物或者其他构筑物。承租人确需新建、扩建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应当在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
(五)强化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市场监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提供出租咨询、信息发布等服务,并免费提供出租合同、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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