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499/201804-82289 信息分类: 负责人解读
发布机构: 宿州市政务公开网
成文日期: 2018-10-26 发布日期: 2018-10-26 10:43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领导解读】宿州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吴绪峰同志解读《宿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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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解读】宿州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吴绪峰同志解读《宿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宿州市国土资源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18-10-26 10:43 编辑: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草拟人:张雪峰                                 解读人:吴绪峰

 长期以来,宿州市国有建设用地抵押管理制度不够健全,缺少相应的管理规则和监管体系。在具体工作中因存在划拨土地能否抵押、土地分割抵押如何办理、抵押权人有限制等诸多实际问题,导致大量土地抵押需求难以实现,土地的资产价值得不到显化,严重抑制了土地市场活力。2017年,宿州市被国家选入28个国有建设用地二级市场改革试点城市之一。宿州市借助此次试点机会,深入研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并出台了《宿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抵押办法》)。

  《抵押办法》共5章,25条。
  第一章总则,阐述了《抵押办法》制定的法律依据,国有建设用地抵押行为的定义,以及具体负责国有建设用地抵押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抵押权设定,规范了出让土地和划拨土地的抵押条件,明确以部分宗地抵押需经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三章抵押合同的设立,明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应签订合同,对合同载明内容进行规范。
  第四章抵押登记,放开以往对国有建设用地抵押权人的限制,明确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作为国有建设用地抵押权人。同时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应进行登记,并对抵押登记部门和需要提交的材料进行细化说明,明确园区享受产业优惠(扶持)政策的土地抵押时应取得园区管委会同意,同时对抵押权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进行规定。
  第五章附则,规定了解释部门和施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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