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499/201911-00067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宿州市政务公开网
成文日期: 2019-10-10 发布日期: 2019-10-10 15:48
文  号: 宿办发〔2019〕18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中共宿州市委办公室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广落实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试点经验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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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宿州市委办公室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广落实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试点经验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19-10-10 15:48 编辑: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共宿州市委办公室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广落实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试点经验实施意见》的通知

宿办发〔2019〕18号

各县、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关于全面推广落实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试点经验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宿州市委办公室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010

 

 

关于全面推广落实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

试点经验实施意见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和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广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试点经验,进一步完善和推进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全面推广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机制,不断健全森林、湿地、水流、耕地、空气等多领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促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再上新台阶。

(二)基本原则  

坚持权责统一、合理补偿,完善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运行机制;坚持政府主导、统筹兼顾,切实保障生态保护主体相关权益;坚持多措并举、综合施策,促进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坚持重点推动、全面推广,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三)目标任务

2020年,基本实现森林、湿地、河流、耕地、空气等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生态补偿全覆盖,初步形成符合我市市情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

二、建立健全重点领域生态补偿机制

(一)完善公益林生态补偿机制。实施公益林生态补偿制度,稳步提高补偿标准,在落实现行中央及省补偿政策基础上,按照分级负担、省级奖补原则,各县区(园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具体生态效益补偿标准,财政部门根据上一年度各地资金到位、公益林补偿政策落实、林业经济发展、带动林农增收等情况给予奖补。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选择在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内集体林地上的公益林,探索开展政府租赁或赎买试点,委托临近国有林场实施经营管护。鼓励各类社会主体通过租赁、承包、联合经营等多种方式参与农村集体和农户所有公益林经营。

(二)建立健全湿地生态补偿机制。落实湿地国家生态补偿政策,争取国家和省在我市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探索建立重要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明确补偿范围、标准和对象。加大湿地保护修复投入,对因保护湿地给湿地所有者或经营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依法依规给予赔偿。

(三)建立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机制。进一步落实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市管园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的管理职责,以污染赔付因子、断面水质类别作为考核指标,在全市建立以县区(园区)级横向补偿为主、市级纵向补偿为辅的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机制。将跨县区(园区)界断面、出市境断面和国家、省考核断面列入补偿范围,实行双向补偿。断面水质超标时,根据污染因子超标倍数不同,责任县区(园区)支付污染赔付金每月50-900万元;断面水质优于目标水质时,根据断面水质类别不同,责任县区(园区)获得生态补偿金标准每月50-100元。

(四)完善耕地生态补偿机制。落实国家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生态治理补贴制度。落实国家鼓励引导农民施用有机肥料和低毒生物农药补助政策。实施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实现耕地占补平衡。落实与耕地地力提升和责任落实相挂钩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机制。

(五)建立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机制。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以各县区(园区)细颗粒物(PM2.5)和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季度同比变化情况为考核指标,市县分级筹集资金,建立考核评价和生态补偿机制,实施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对各县区(园区)实行季度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生态补偿资金额度,年底统一结算。各县区(园区)获得的补偿资金,用于所辖行政区域内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项目建设。

(六)建立健全重点生态区域生态补偿机制。引导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在地政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在生态功能重要区域、生态环境敏感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强化饮用水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文化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等各类禁止开发区域的生态保护,探索开展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试点。

(七)统筹推进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坚持整体推进,从生态系统整体性和流域系统性着眼,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等生态要素,将源头保护与末端治理相结合,系统建设流域生态修复和环境保护工程。坚持重点突破,在主要干支流和重要湖库实施整治提升专项行动。结合美丽乡村建设和农村环境整治三大革命,建立农村垃圾和污水处理长效机制。加强联防联控,流域上下游签订生态补偿协议,建立联合监测、跨界环境污染纠纷处置和应急联动、流域沿线环境执法联动协作、工作信息共享、互访协商等跨行政区域污染联防联治工作机制,严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八)建立多元投入机制。积极争取中央和省财政加大对我市转移支付力度。整合各领域相关专项资金,持续加大投入,强化生态补偿。贯彻落实环境保护税各项政策,逐步扩展资源税征收范围,允许相关收入用于开展相关领域生态补偿。充分运用市场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绿色发展基金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生态保护和建设。创新补偿方式,将生态补偿与精准扶贫有机结合,利用生态补偿和生态保护工程资金,使当地有劳动能力的部分贫困人口转为生态保护人员,逐步扩大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生态补偿受益程度。推动生态保护地区和生态受益地区发展一体化,采取资金补助、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旅游合作等多元化补偿方式,实现共建共享、互利共赢。探索具有宿州特色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积极探索和推进碳排放权交易、水权交易、排污权交易等市场化模式,逐步建立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单位建立市级生态补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指导协调跨行政区域生态补偿,组织开展政策实施效果评估。市直有关单位履职尽责 ,加快健全各自领域生态补偿政策。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管各园区管委会要认真落实各项生态补偿政策。

(二)强化监督考核。加强对生态补偿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生态补偿机制建设成效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生态补偿落实情况纳入督察内容;依法加强监察和审计,对生态补偿工作落实不力的,启动问责机制。

(三)加强宣传引导。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加强生态补偿的政策解读和宣传教育,引导全社会树立生态产品有价、保护生态人人有责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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