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土地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土地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土地收益金
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宿政办秘〔2018〕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宿州市土地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2018年7月26日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7月31日
宿州市土地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行为,加强国有土地收益金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收益金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含连同地面建筑物一同出租)给其他使用者时,就其所获得的租金收入按规定比例向财政部门缴纳的价款。
第三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人为土地收益金缴纳义务人。
第四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负责土地收益金的收缴、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土地收益金征收标准按租金总额的2%收取。
第六条 土地收益金征缴实行申报制,由出租人向土地所在地的征缴单位申报应缴土地收益金。
第七条 土地收益金从租赁行为发生次月起,按月计征,按季度缴纳。
第八条 土地收益金属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缴入本级财政。
第九条 土地收益金的征收一律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第十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人不缴纳土地收益金的,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有财政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由财政部门从其上缴财政的租赁收入中直接予以扣缴;其余单位和个人,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