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562179030/201703-59873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宿州市政务公开网
成文日期: 2017-02-23 发布日期: 2017-03-11 10:54
文  号: 宿人社秘〔2017〕25号 宿州规审〔2017〕5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关于印发《宿州市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政策咨询电话: 0557-3033158

关于印发《宿州市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17-03-11 10:54 编辑:人社局

关于印发《宿州市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人社秘〔201725号 宿州规审〔20175


宿州市创业指导中心,宿州市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
    《宿州市创业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月9日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经市法制办依法登记,登记号为“宿州规审〔2017〕5号”,现予以公布。



  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宿州市财政局
                   2017年2月23日



宿州市创业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82号),全面实施创业富民工程,提升广大创业者的创业能力,进一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掀起全民创业热潮,根据省人社厅《安徽省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皖人社发〔2011〕52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创业培训教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人社发〔2013〕42号)、《安徽省创业培训师资管理暂行办法》(皖人社发〔2013〕2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皖人社秘〔2016〕15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培训是为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城乡劳动者开展的相关教学活动,其目的是帮助劳动者掌握创业基础理论知识,熟悉创业的整体流程和方法,了解创业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激发创业意识,提高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促进其成功创业和全面发展。
第三条 创业培训对象是具有明确创业意愿和创业培训需求、勇于投身创业实践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和毕业前一年度的在校大学生(包括休学创业的大学生),以高校毕业生、科技人员、留学回国人员、返乡农民工、退役军人、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等群体为重点。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制定年度培训任务、认定培训机构、补贴资金审核、资金监督管理和培训效果评估;市创业指导中心负责全市创业培训组织实施、任务分配、师资和培训机构管理、申报补贴资金、指导培训机构、监督检查培训情况和提供后续服务;各定点培训机构负责本机构的具体培训工作、按市创业指导中心要求管理本机构创业培训师资。

第二章 机构认定
第五条 创业培训实行资格认定制度,凡具备办学资质、愿意承担创业培训工作的各类院校和培训机构,均可申报定点培训机构认定。
第六条 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按照“择优认定、合理布局”的原则进行认定。
第七条 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办学许可,能够履行创业培训的职责;
2.拥有2名以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颁发创业培训师资证书的专职教师;
3.具备创业培训要求的教室、教学设施等基本条件;
4.教学管理、学员管理、财务及安全管理等制度健全,近年来未发生社会不良影响事件;
5.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可向市创业指导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申请表》(附件1),并报送资质、师资、教学设备与设施等材料。经创业指导中心初审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财政局评议、审批。对取得定点培训资格的,在媒体公示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八条 创业培训机构实行年度审验制度。每年1月底,市创业指导中心对定点培训机构进行年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市财政局同意后,取消定点培训机构资格:
1.未完成上年度创业培训目标任务的;
2.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的;
3.被学员投诉,经核实达二次以上的;
4.教学管理不规范,被书面通报二次以上的;
5.转让、租借创业培训资格的。

第三章 培训类别
第九条 创业意识培训,是为劳动者产生创业想法进行启蒙教育。培训方式以课堂讲座为主,辅以创业成功者经验介绍等,由取得培训资格的教师授课。培训课程不少于10个课时,以1.5天课程为一个周期,培训规模为每班不超过80人。
第十条 创办企业培训,是为有一定创业能力和条件的劳动者提供从事个体经营、开办微型小型企业基本知识和能力的培训。培训方式采用互动式教学,由专职教师授课为主,辅以政策讲解、经验介绍、现场考察等形式。培训课程不少于80个课时,以10天课程为一个周期,培训规模为每班不超过30人。
创业模拟实训,是创办企业培训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为有一定创业能力和条件的劳动者提供创业实践训练,是通过模拟创业过程、建立虚拟公司将创业知识与计算机技术、信息网络相结合,以提升创业者的社会能力、经营能力和市场应变能力。培训方式采用集中授课、操作实训和运营演练相结合的形式。培训课程不少于100个课时(其中:集中授课、上机实训分别不少于50个课时),培训规模为每班不超过30人。创业模拟实训学员需具备一定读写、计算、使用办公软件及上网操作的能力。
网络创业培训是通过参与式培训、翻转课堂、学习互助小组等多元化培训手段,依托在线教学辅助平台,对创业者进行互联网渠道创业的专业化指导和系统化训练,从而帮助创业者建立互联网创业思维,了解网络创业原理和创业流程,熟悉网络创业主流平台、模式特点及基本操作方法,提高网络创业能力。培训课程不少于80个课时,以10天课程为一个周期,培训规模为每班不超过30人。
第十一条 改善企业培训采用国际劳工组织“改善你的企业”培训(IYB)项目与模拟实训(ETP)相结合的教学模式,运用现场授课、模拟经营、远程教学等多种手段,指导参加培训的创业者提升综合经营管理能力,并根据企业和市场实际状况完成企业改善计划。培训内容为市场营销、采购、存货管理、成本核算、记账、企业计划、人与生产力等7个核心模块,培训周期为7天56课时,培训规模为每班不超过30人。
创业基地实训,是为参加创办企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培训)合格的、但缺乏创业经验的学员提供创业见习服务。培训方式采用师傅带徒弟的互动式、一对一教学模式,实训时间为1-3个月。
第四章 教学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市创业指导中心根据年度培训任务,统筹分配各类培训计划,组织、指导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实施工作。
第十三条 各定点培训机构要向社会广泛宣传创业培训各类型学员报名条件、培训意义、培训周期和内容、培训要求、报名方式等,做好招生工作。
第十四条 学员报名时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创业证或学生证),填写《创业培训学员入学面试登记表》(附件2)。定点培训机构应当对报名学员进行创业能力面试测评,根据测评结果确定参培人员。
第十五条 创业培训教学实行师资选聘制度。定点培训机构开班前,应根据培训类别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布的师资名单中选聘教师,报市创业指导中心备案。定点培训机构在选聘教师时,应优先考虑本地师资;本地师资无法满足培训需求的,由市创业指导中心向省劳动就业服务局申请调剂安排。创业培训每班次授课教师不超过2人,培训期间不得调换教师,特殊情况确需调换的,须经市创业指导中心书面批准。
第十六条 定点培训机构在开班前,应提前7个工作日通过阳光就业系统向市创业指导中心申报,填写《创业培训开班计划申请表》(附件3),由市创业指导中心审核后,将开班申请和学员信息录入创业培训管理系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
第十七条 定点培训机构应根据不同培训类别,严格按照《创业培训教室布置要求》(附件4)配备教学设备并进行教学环境布置。
第十八条 定点培训机构应按照各类别创业培训教学方案和课程计划要求,统一创业培训教材,统一教学大纲,严格按规定课时培训,组织实施教学活动。教师授课前应通过专业工具和方法对每一名学员进行培训需求分析(TNA),并根据分析结果设计有针对性的培训教案。培训教案(电子文档)须报定点培训机构和市创业指导中心备查。在保证理论知识授课课时的基础上,培训机构要拓展培训内容,邀请有关部门专业人员讲解创业政策,以及创业成功者介绍创业经验。
第十九条 创业培训教学实行班主任负责制,班主任由培训机构指定。其主要职责是:协助培训教师做好教学工作,指导学员完成学习任务,负责日常考勤及记录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创业实训基地实行自愿申报制度。愿意承担创业实训的企业,可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填写《创业实训基地申请表》(附件5)。
创业实训基地应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登记注册,具有一定规模、经营运行正常、享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无不良信用记录;
2.企业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设施;
3.每年提供实训岗位不少于10个;
4.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意参加创业基地实训的学员,应向市创业指导中心提出申请,由市创业指导中心根据其特点推荐创业实训基地,并下发《创业基地实训通知书》。学员持《通知书》到创业实训基地报到,双方签订《创业基地实训协议书》(附件6)。
第二十一条 课程教学结束后,培训机构要对学员实行闭卷理论考试,指导创业意识培训学员填写《创业意识培训成果反馈表》(附件7),创办企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学员完成《创业计划书》并组织专家评审,网络创业培训学员完成店铺注册并提交店铺规划,改善企业培训学员完成《改善企业计划书》或《改善行动计划》。创业基地实训学员应填写《创业基地实训学员评价表》(附件8)
第二十二条 在培训结束后1年内,定点培训机构应根据学员的实际需求,采取现场走访、电话咨询、定期召回等方式,为学员提供后续跟踪服务。
第二十三条 定点培训机构应建立培训台帐,记录培训学员的基本情况、培训类别、培训时间、考核情况及自主创业等情况。有关材料应按要求及时进行系统整理,分类归档。

第五章 教学质量控制监督
第二十四条  市创业指导中心和定点培训机构应通过学员意见反馈(心得)、教学互评、创业计划书答辩评审等方式,对授课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加强教学质量管理,不断提升培训效果。
第二十五条  学员在培训期间,须填写《每日培训意见反馈表》(附件9);培训结束时,要提交《创业培训学员学习心得记录表》(附件10)。授课教师应逐日评估学员对培训的满意度,对学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积极予以回应,及时解决有关问题。
第二十六条  市创业指导中心和定点培训机构应有计划地组织教师进行教学互评,从课程设计、授课内容、教学方法、培训效果等方面对授课教师教学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填写《教师教学情况互评表》(附件11)。
第二十七条  培训结束前,定点培训机构应及时组织理论考试和创业计划书答辩评审。
第二十八条  培训结束时,授课教师应撰写《创业培训教师授课信息反馈表》(附件12)和《创业培训(合作)机构组织管理意见反馈表》(附件13),及时总结培训班教学组织实施情况,经定点培训机构签署意见后,报市创业指导中心存档。
第二十九条  定点培训机构要将学员意见反馈(心得)、教学互评、理论考试、创业计划书答辩评审等原始资料归档保存,相关汇总情况须报市创业指导中心备案,作为师资年度考核、定点培训机构年度审验和补贴资金审批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市创业指导中心应建立健全本地创业培训教学监管系统,根据定点培训机构报送的教学方案和课程计划,安排专人实施教学检查,检查方式包括远程视频检查和现场检查等。
第三十一条 定点培训机构应积极配合市创业指导中心的教学监管工作,在培训时按要求开启培训教学远程视频检查系统。教学远程视频检查系统应能够覆盖教室内全部教学区域,具备即时开启和动态图像传送功能。不具备远程视频检查条件的,不得开班。
第三十二条 市创业指导中心对各类创业培训每班次远程视频检查不得少于2次。视频检查主要内容为课时计划执行、教室环境布置以及学员、授课教师、班主任出勤等方面情况。视频检查时,检查人员应截取不同视角的图像保存备案,每次视频截图不少于3幅。
第三十三条 市创业指导中心在开展远程视频检查的同时,还应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以2人以上为一组,采取随机暗访形式实施,具体检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严格执行教学内容和课程计划。
(二)授课教师是否具备相应培训类别师资资格,班主任是否在现场跟班管理,是否与开班申报一致。
(三)是否按照培训项目的技术要求布置教室,教学设备、设施是否完备。
(四)学员实到人数。
(五)是否有学员反映不符合培训要求等现象。
(六)培训班各类教学管理资料整理情况。
第三十四条 现场检查时,需拍摄培训现场数码照片或影像资料保存备案,数码照片每次不少于3幅,影像资料一般不短于30秒。同时如实填写《创业培训教学及组织管理考评表》(附件14)和《创业培训明察暗访记录表》(附件15),并由检查人员及培训班班主任共同签字确认。
第三十五条 教学检查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创业指导中心应要求并监督其立即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开班。情节严重或违规2次以上的,取消该班申报补贴资金资格:
(一)视频监控设备未按时开启。
(二)未经同意,擅自改变课程方案和课时计划。
(三)教室环境布置不规范,教学设施不完善。
(四)学员出勤率低于80%。
(五)其他违反教学组织实施或教学质量管理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培训结束后,市创业指导中心根据教学检查记录,对考试和答辩合格人员,采用教学检查出勤实到人数和检查次数加权平均的办法核定初报人数,经相关负责人签字后,反馈给定点培训机构。
第三十七条 平均出勤人数达到90%以上可以满员初报,平均出勤率未达到90%的班次,以平均出勤人数除以0.9确定初报人数。
第三十八条 定点培训机构根据核定的初报人数整理制作《创业培训(实训)学员基本情况一览表》(附件16),报送市创业指导中心。市创业指导中心组织人员按30%比例进行电话回访,填写《创业培训电话回访记录表》(附件17)。
第三十九条 在电话回访中,确认定点培训机构有弄虚作假等违规现象的,按照1:3的比例扣减本班申报补贴资金人数。扣减人数超过初报人数50%的,应当对全部学员进行电话回访,并全面复核有关教学检查记录,据实核定申报补贴资金人数。发现严重违规行为的,取消该班申报资格。
第四十条 创业指导中心核准学员培训信息后,录入相关管理信息系统,并认定学员成绩合格,生成合格证书编号。定点培训机构根据合格证编号打印合格证书,并报创业指导中心盖章后,发放给参训学员。同时,将学员基本情况资料和其他申报材料一并报市创业指导中心。
第四十一条 市创业指导中心每年要组织开展创业培训工作经验交流会和总结会,及时发现创业培训工作中的出现的问题,加强各定点机构之间的交流,同时,积极学习借鉴其外地先进经验,提升我市创业培训工作水平。

第六章 师资管理
第四十二条 创业培训师资,由通过师资培训和选评,取得相应资格并实际承担或参与创业培训教学工作的人员组成。
第四十三条 凡热爱创业培训事业、胜任创业培训教学任务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之一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创业培训师资培训:
(一)经济管理类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有2年以上从事企业经营、市场营销的实践或创业经历。
第四十四条 市创业指导中心负责全市师资培训和管理工作,年底根据实际需求制定下一年度师资培训计划,及时报送省劳动就业服务局,并提前做好师资培训班的各项准备工作。每年年初发布招募公告,在本地区公开招募师资培养对象,并依照《宿州市创业培训师资面试调查表和评分标准》(附件18)的要求进行面试,择优确定参加师资培训的推荐人选,并填写《宿州市创业培训师资推荐表》(附件19)。
第四十五条 师资培训分为基础班和提高班两类。基础班为期10天,提高班为期5至7天。
第四十六条 创业培训师资资格分为创办企业培训、改善企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和网络创业培训四个类别,各类别设助理、讲师和培训师三个级别。
创业意识培训不单独设立师资类别,讲师、培训师均可从事创业意识培训教学工作。
助理不能独立承担授课任务,须在讲师或培训师的指导下完成相应的教学辅助工作。
第四十七条 申报助理资格应具备的条件为:
(一)参加创业培训师资培训基础班学习并考核合格。
(二)师资培训合格后6个月内,有2次以上全程跟班观摩教学经历。
第四十八条 申报讲师资格应具备的条件为:
(一)参加创业培训师资培训提高班学习并考核合格。
(二)师资培训合格后1年内,有3次及以上对学员全程开展创业培训的经历。
(三)按照创业培训技术标准从事教学工作,培训班结束评估总满意度平均在4分以上(满分5分)。
(四)对培训学员的创业活动提供后续支持服务,并按时向市级创业培训管理机构填报培训及后续服务信息。
第四十九条 申报培训师资格应具备的条件为:
(一)选评为讲师后从事创业培训教学工作1年以上。
(二)经省劳动就业服务局组织推荐,参加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组织的专项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参加培训师培训班后1年内,至少参与过3期师资培训班教学工作,且结束评估总满意度平均在4分以上(满分5分)。
(四)协助市创业培训管理机构开展创业培训相关技术服务工作,在年度考核中获得过优秀等次。
第五十条 创业培训教师应履行以下基本职责: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创业培训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为人师表。
(二)积极宣传扶持创业政策,严格遵循创业培训技术标准,严格执行教学计划安排,认真完成教学和后续服务任务。
(三)刻苦钻研业务知识,不断更新知识结构,积极参加教学研讨和学术交流活动,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教学能力。
(四)严格管理并热情服务学员,尊重学员人格,努力促进学员实际创业能力的提高。
(五)按市创业指导中心要求参加教学研讨、示范教学、教学评议和创业服务等活动,不断提升教学水平和后续服务能力。
(六)接受市创业指导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服从统一管理和调度,未经批准不得为外地培训机构授课。
第五十一条 承担授课任务的教师还应承担以下具体职责:
(一)严格遵循教学大纲规定,合理组织教学内容,认真编写教案,并及时提交创业培训机构。
(二)监督创业培训机构按照规定布置教学场所和提供相应教学条件。
(三)按照教学计划规定推进教学进度,完成规定课时,不得随意增减课时或变更教学方案。
(四)管理课堂纪律,掌握学生出勤情况,保证正常教学秩序。
(五)接受学员咨询,指导学员完成创业计划书。
(六)根据教学质量反馈结果,适时改进教学方法,提升培训效果和学员满意度。
(七)负责指导助理做好教学辅助工作。
(八)对学员的创业活动提供后续指导,并做好跟踪服务记录。
第五十二条 创业培训教师按要求完成培训教学任务后,定点创业培训机构应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第五十三条 创业培训实行浮动课酬制。授课教师每班次的基准课酬为:创业意识培训500元,创办企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培训)3000元,改善企业培训4500元。
定点培训机构可依据师资级别和授课质量,在基准课酬上下20%左右确定具体支付金额。
第五十四条 助理和班主任的劳动报酬应与承担教学辅助工作量挂钩,创办企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培训)、改善企业培训每班次原则上不超过1000元。
第五十五条 创业培训教师异地教学或市内教学距离较远的,培训机构除按规定向其支付课酬外,还应适当给予误餐、交通或住宿补贴,具体数额按差旅费报销有关标准确定。
第五十六条 每年第一季度,市创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对本地创业培训教师上年度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主要内容为教师的职业道德、教学能力、培训业务量、学员满意度、后续服务开展情况。考核主要依据是创业培训师资日常管理记录。
第五十七条 年度考核基本程序为:
(一)自我总结。创业培训教师本人填写《宿州市创业培训师资年度考核表》(附件20),报市创业指导中心。
(二)评议。年度考核工作组成员查阅教师个人总结和市创业指导中心建立的师资日常管理记录,对考核对象集中进行评议。
(三)确定考核等次。市创业指导中心根据年度考核工作组评议结果,确定考核等次,并按照省厅要求及时上报。
第五十八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全市师资的15%。
年度考核结果应作为师资选聘、调配以及确定具体课酬的参考依据。年度考核获得优秀的老师,下一年度的课酬可以最高上浮20%。年度考核末位的老师,下一年度的课酬将下浮10%。
第五十九条 创业培训教师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
(一)教学能力突出,教学业务量饱满,教学评估总满意度位于本地前列。
(二)后续服务工作成绩显著,指导2名以上学员实现成功创业(须提交企业注册证明文件)。
(三)积极参加创业培训管理机构的创业项目征集活动,推荐的创业项目3个以上被采用。
(四)在市级及以上部门组织的教学竞赛、创业大赛等活动中获得二等奖以上。
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创业培训教师视情适时予以通报表彰。
第六十条 创业培训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不履行师资职责,严重违反师资职业道德或创业培训教学管理制度,经提醒拒不改正。
(二)参与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补贴资金。
(三)因个人原因1年内未满2次全程培训教学或未参加市创业指导中心组织的任何创业服务活动。
(四)教学能力和教学质量低下,教学评估总满意度位于本地末位。
(五)不服从市创业指导中心的调配和派遣,年度内累计3次(含3次)以上。
有第(一)、(二)、(五)款规定情形的,市创业指导中心将取消其创业培训教师资格。有第(三)、(四)款规定情形的,由市创业指导中心中止其创业培训教师资格,须重新参加省里的试讲考核后方可继续从事培训教学工作。
第六十一条 年度考核结果将及时反馈被考核人。
被考核人对本人年度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得知考核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市创业指导中心提出书面申诉,市创业指导中心将以事实为依据进行复核,并于15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章 资金补贴
第六十二条 各类城乡劳动者参加创业意识培训后,可申请参加创办企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培训,初始创业者可直接申请参加改善企业培训。每位劳动者只能享受一次同类别培训补贴。
第六十三条 各类创业培训补贴标准分别是:创业意识培训100元/人,创办企业培训1000元/人,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培训和改善企业培训1300元/人(其中,300元/人拨付至市创业指导中心,由创业指导中心根据考核情况,拨至合作机构。)
第六十四条 市创业指导中心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选择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培训和改善企业培训合作机构,签署合作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并对合作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满意度测评,根据合作机构服务情况,给予合作机构最高不超过每人300元的培训补贴。
第六十五条 创业培训补贴资金按季度拨付。定点培训机构在开展创业培训(实训)后,应及时向市创业指导中心报送申请补贴资金材料。市创业指导中心初审后,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申报补贴资金。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复核后,由财政局直接将补贴资金拨入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六十六条 培训机构申请创业培训补贴资金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宿州市创业培训(实训)补贴资金申报表》(附件21)
2.《创业培训开班计划申请表》;
3.《创业培训(实训)学员基本情况一览表》;
4.《创业培训教师授课信息反馈表》;
5.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6.培训学员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或《学生证》复印件,《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7.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规定的其它材料。
开展创业意识培训的,还应提供《创业意识培训成果反馈表》;开展创办企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的,还应提供《创业计划书》;开展改善企业培训的,还应提供《改善企业计划书》。
第六十七条 市创业指导中心为创办企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培训)合格的学员提供不少于6个月后续服务,经后续扶持并在1年内成功创业的,根据成功创业人数,按照每人300元的标准,经市人社局、财政局核定服务人数后,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后续服务费用。
第六十八条 申请创业培训后续扶持补贴资金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宿州市创业培训后续扶持补贴资金申报表》(附件22);
2.创办企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培训)合格证;
3.工商营业执照或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因特殊原因没有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要由乡镇政府及以上部门开具证明;
4.《宿州市创业后续扶持服务登记表》(附件23)。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上级政策调整,将按新政策执行。
第七十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培训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宿人社秘25号附表.doc

1.《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申请表》

2.《创业培训学员入学面试登记表》
3.《创业培训开班计划申请表》
4.《创业培训教室布置要求》
5.《创业实训基地申请表》
6.《创业基地实训协议书》
7.《创业意识培训成果反馈表》
8.《创业基地实训学员评价表》
9.《每日培训意见反馈表》
10.《创业培训学员学习心得记录表》
11.《教师教学情况互评表》
12.《创业培训教师授课信息反馈表》
13.《创业培训(合作)机构组织管理意见反馈表》
14.《创业培训教学及组织管理考评表》
15.《创业培训明察暗访记录表》
16.《创业培训(实训)学员基本情况一览表》
17.《创业培训电话回访登记表》
18.《宿州市创业培训师资面试调查表和评分标准》
19.《宿州市创业培训师资推荐表》
20.《宿州市创业培训师资年度考核表》
21.《宿州市创业培训(实训)补贴资金申报表》
22.《宿州市创业培训后续扶持补贴资金申报表》
23.《宿州市创业后续扶持服务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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