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解读】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近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市政府决定对我市2021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进行调整,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
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7500元调整为7920元。
农村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年9750元调整为10296元,财政补贴标准由每人每年7236元调整为7800元。
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11917元调整为12060元,财政补贴标准由每人每年10597元调整为10680元。
农村分散特困供养人员按照生活自理能力和失能失智情况分为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护理标准按照全护理、半护理分别由每人每月110元、90元调整为150元、100元;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护理标准保持不变,按照全护理、半护理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300元、200元。
城市分散特困供养人员按照生活自理能力和失能失智情况分为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护理标准按照全护理、半护理分别由每人每月120元、100元调整为150元、120元;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护理标准保持不变,按照全护理、半护理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300元、200元。全自理特困供养人员不享受护理补贴。
据悉,调整后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和特困人员失能失智护理补贴标准从2021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