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245/202012-00025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0-12-27 发布日期: 2020-12-27 09:56
文  号: 宿发改能源〔2020〕195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宿州市发展改革委宿州市林业局宿州市城管局国网宿州供电公司《关于建立电力设施与林木相互妨碍处理机制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能源办公室 政策咨询电话: 0557-3049029

宿州市发展改革委宿州市林业局宿州市城管局国网宿州供电公司《关于建立电力设施与林木相互妨碍处理机制的通知》

来源: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0-12-27 09:56 编辑:能源办公室

宿州市发展改革委宿州市林业局宿州市城管局国网宿州供电公司《关于建立电力设施与林木相互妨碍处理机制的通知》

宿发改能源〔2020195


各县区发展改革委、林业局、城管局,各县区(郊区)供电公司,市直各园区经发经科)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妥善处理电力线路安全和林木的关系,进一步规范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内绿化植树工作,建立电力设施保护与林木绿化相互妨碍处理长效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规定,做好当前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植树造林与道路绿化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

依据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相关规定,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为:导线两边线分别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向外延伸距离如下:1-10千伏5米;35-110千伏10米;220千伏15米;500千伏20米;800千伏30米。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和供电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如杨树、梧桐、松柏等生长快的高大树木。

二、强化源头管控

市(县区)直相关单位在审批或规划临近电力线路附近的林区、林带、绿化时,应充分考虑避开电力线路保护区,严禁规划种植可能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树木或高杆植物。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经营的苗圃地和生产绿地,须经电力主管部门行政许可,且确保苗木生长控制在电力线路安全距离内,不得将苗圃地和生产绿地转为用材林地。

三、建立电力设施与林木相互妨碍处理机制

(一)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电力设施作业中,损害农作物或者树木、竹子的,电力建设企业应当与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达成协议,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砍伐树木需要办理采伐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二)新建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需跨越林区的,电力建设企业应当依法办理采伐手续,按照国家有关电力设计规程砍伐出通道。对砍伐的树木,电力建设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给予树木所有人经济补偿,并与其签订不在通道内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的协议。

(三)根据城市绿化的要求,必须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的,林业、城管(园林)部门在征得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种植5米以下的低矮树种,并由林业、城管(园林)部门负责修剪以保持树木最终生长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四)在已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新种植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电力企业应当予以砍伐,并不予支付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植被恢复费等费用。

(五)电力企业在绿化范围内实施施工,须事先告知电力设施所在县(区)林业、城管(园林)部门,实施树木砍伐移植的,依法办理许可手续。施工应接受林业、城管(园林)部门的指导,确保施工规范、安全。

(六)遇自然灾害或者重大突发性紧急情况严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时,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可以先行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防止和减少电力事故危害,24小时内告知有关利害关系人,并依法补办有关手续。

其他未尽事宜,由市发展改革委、市林业局、市城管局和市供电公司按照国家、省等有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共同协商决定,以促进树线和谐,共同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宿州市林业局

宿州市城市管理局 国网宿州供电公司

2020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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