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229/202110-00050 信息分类: 主动回应
发布机构: 宿州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10-20 发布日期: 2021-10-20 17:50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养老保险】事关职工养老保险新规!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养老保险】事关职工养老保险新规!

来源:宿州发布微信端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1-10-20 17:50

日前,安徽省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户籍限制


此前,灵活就业人员只能在户籍地参保。该通知印发后,在我省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除了在户籍地参保外,还可以选择在就业地或居住地参保




△资料图 | 来源:视觉安徽


同时,省人社厅将在每年年底前公布下年度养老保险预缴费基数(档次)指导标准,并在次年统计部门公布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后,再公布当年度基数(档次)指导标准。目前,我省当年度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一般要在每年七八月份统计部门公布上年度社平工资后,再由省人社厅对社会公布。部分灵活就业人员预缴费时按照上年度缴费基数下限缴费,待当年度缴费基数公布后,会出现实际缴费低于最低缴费金额的情况。养老保险预缴费基数(档次)标准公布后,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


《通知》还明确,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由税务部门统一收缴,并允许次年6月30日前缴纳上年度已申报未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针对大龄缴费困难的下岗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我省将鼓励各地通过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和银行贷款等方式提供资金支持,推动缴费困难人员持续参保,保障参保人员退休后待遇水平。




详细内容  



↑网站截图

引导灵活就业人员积极参加养老保险


年满16周岁且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灵活就业人员(不含在校学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自愿以个人身份申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

依托电子商务、网络约车、网络送餐、快递物流等新业态平台实现就业,且未与新业态平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新型就业形态从业人员;

2

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3

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就业人员;

4

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的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支持灵活就业人员自主选择参保地


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在我省范围内自主确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地点


1

安徽省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凭有效身份证件在户籍地、就业地或居住地参加养老保险;

2

非安徽省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凭有效身份证件在就业地或居住地参加养老保险;

3

港澳台籍灵活就业人员,凭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就业地或居住地参加养老保险;

4

个体工商户,除按照本条款前(三)项自主选择参加养老保险地点外,还可以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地参加养老保险。


统一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政策和流程

上下滑动查看更多内容↑↓

1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为20%,其中,12%记入统筹基金,8%记入个人账户。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底公布下一年度预缴养老保险费基数(档次)指导标准,当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确定后,统一公布当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基数(档次)指导标准。

2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主选择按月、季、半年或年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在上年度我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按年申报缴费的,申报年度内不再变更缴费基数(档次)。灵活就业人员已经缴费的金额如不符合当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规定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告知缴费人,指导其在年度内申请调整。

3

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通过银行代扣代缴、税务窗口、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等方式缴费。

4

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溯补缴方式增加缴费年限,符合国家和我省规定补缴政策的除外。当年度已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但未及时缴纳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应在次年2月底前通过短信、电话、网站公告、手机APP等方式告知灵活就业人员,允许在次年6月30日前缴纳。7月1日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将清理灵活就业人员上年度未缴费时段数据。

5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税务部门发现灵活就业人员同一时段在省内以职工身份缴费和灵活就业人员身份重复缴费的,应及时停止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的缴费。重复缴费时段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退还个人,缴费记录一并进行调整。养老保险关系已转出我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

非安徽省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在我省首次参保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为其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其临时账户管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领取地确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

灵活就业人员流动就业或被招录为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的,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政策和程序

上下滑动查看更多内容↑↓


(一)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依据《安徽省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管理规定》(劳社〔2008〕45号)《关于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申领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21〕137号)等文件申领基本养老金。


(二)安徽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3个月内,应向省内最后缴费地或户籍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基本养老金。


非安徽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符合在我省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3个月内,应向省内最后缴费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基本养老金。


灵活就业人员在我省存在多个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由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归集,省外参保的按有关规定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其中,对没有视同缴费年限的灵活就业人员,各地可以通过网上直接办理,不再要求灵活就业人员提供书面申请、纸质材料。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未满足最低缴费年限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照本通知第三条(一)至(四)项规定自主选择在户籍地、就业地、居住地或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地延长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后申领基本养老金;也可以按规定转移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由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含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归集其省内多地账户,省外参保的按有关规定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规定继承。符合申领遗属抚恤待遇的,由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