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宿州市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部分保障待遇政策的通知
来源:宿州市政府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1-02-20 09:03
编辑:市信息公开001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宿州市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部分保障待遇政策的通知
宿政办秘〔202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落实落细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确保医保基金运行高效、科学、安全,根据《安徽省医保局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皖医保发〔2020〕15号),结合我市大病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部分保障待遇政策调整如下:
一、将全市大病保险起付线由1万元调整为1.2万元,报销比例不变,大病保险其他规定仍按《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宿政办发〔2019〕5号)执行。
二、起付线政策调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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