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763/202012-00001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立改废
发布机构: 宿州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11-20 发布日期: 2020-11-20 15:36
文  号: 宿司通[2020] 38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宿州市司法局(宿州市司法行政网)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0-11-20 15:36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12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适应改革发展要求,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1]3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 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8] 185号)文件要求,决定对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2020年10月31日以前发布的下列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责任
     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一)以市政府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由文件的起草、实施部门负责清理;多部门联合以市政府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由第一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
    (二)以县(区)人民政府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各县(区)负责组织清理。
    (三)以市政府各部门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各部门负责清理;多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第一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
    (四)因机构改革涉及新组建机构或职能调整的,由现承担相关职能的部门负责组织清理。
   市司法局做好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整理汇总、总结报告等工作。

     三、处理方式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1. 主要内容与新的(含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2.主要内容与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深化政府机构改革精神不相适应; 
    3.主要内容不符合“放管服”改革要求、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排除限制竞争、违反产权保护制度、影响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
    4.主要内容已被其他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所代替;
    5.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已废止或失效;
    6.其他应当废止的情形。

   (二) 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宣布失效:

   1.有效期已满且不需要延期的; .
   2.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规范的事项、任务已完成,实际上已经失效;
   3.年代久远的。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订:

   1.行政规范性文件中部分内容存在前述第(一)项情形的;

   2.行政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
    不属于前述第(一)(二)(三)项情形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继续有效;其中第(三)项情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未完成修订前,继续有效。清理后,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四、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清理工作,制定清理方案、落实工作措施、明确专门人员,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清理工作,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完成并取得实效。
    (一)以市政府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各责任单位要根据前述处理方式和具体工作实际,对文件进行研究,提出废止、失效、修订、保留的清理意见和理由,市司法局前期对市政府成立以来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梳理,提出了初步清理意见,请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重点从三个方面提出审查意见:一是拟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无应当保留的;二是拟保留的规范性文件有无应当废止或宣布失效的;三是未在附件目录中列示,认为应当保留、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于2020年12月11日前将清理结果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至市司法局法治督察科(主楼809,电子版发送邮箱szfzdc@126.com)。根据各责任单位上报的清理意见,市司法局登记汇总后报市政府审定,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二)以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含直属机构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名义制定的规范 性文件,要在2019年12月11 前自行完成清理工作,将清理结果盖章后报送纸质版至市司法局法治督察科(主楼809,电子版发送邮箱szfzdc@126.com)。清理结果应当通过各自门户网站或其他适当方式自行向社会公布,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同步提供在线查阅、检索、下载服务等。


(联系人:高飞,联系电话: 3622809, 邮箱: szfzdc@126.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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