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229/202009-00078 信息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宿州市政务公开网
成文日期: 2020-09-10 发布日期: 2020-09-10 17:25
文  号: 宿政办明电〔2020〕19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的通知

来源:宿州市政府政务公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0-09-10 17:25 编辑:政府信息公开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的通知

宿政办明电〔2020〕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稳妥有序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确保保费征缴安全、便利、高效,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各级政府统筹安排部署,逐级压实责任,确保征缴工作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二)属地管理。以方便缴费人为出发点,原则上按照缴费人户籍地、常住地,实行属地管理。

(三)便捷高效。全面推行网上、自助等便捷缴费方式,方便缴费人,保障资金安全。

(四)平稳有序。坚持稳字当头,强化层级间联系沟通、部门间协作配合,形成市县(区)联动、区域推进的工作机制,确保征缴工作平稳有序、信息系统运行稳定、缴费人和社会各界反映良好。

二、覆盖范围

(一)具有本市户籍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

(二)非本市户籍但在本市长期居住的城乡居民。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校的在册学生和托幼机构的在园幼儿。

三、筹资标准

各级财政补助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各地财政要按规定足额安排本级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对持居住证等有效证件参保的参保人员,各级财政按参保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

2021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同步提高30元,达到280元/人年。继续执行新生儿“落地”参保政策,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居民医保待遇。

分类资助政策按《宿州市贫困人口实行分类资助参保的意见》(宿医保秘〔2020〕76号)等文件执行。

四、缴费期限

集中缴费期为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外出务工春节返乡的农民工,可以延长至次年的2月28日。新生儿执行“落地”参保政策,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参保缴费。

五、征收方式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最大化便民、利民,在去年实践的基础上,全面推行皖事通、微信等手机APP线上缴费方式,减少线下聚集、排队缴费。宣传、组织等保障性工作保持原有方式不变。

六、征缴流程

(一)数据传递。开始征缴前,医保、税务部门将上一年度参保缴费明细数据导入系统,导入最新行政区划。各县区税务、医保部门拟定目标分解计划,报同级政府。各县区政府统筹组织分类资助政策落实;民政、扶贫等职能部门切实摸清人员清册,按要求及时传递数据;医保、税务部门牵头做好数据的汇总和去重;市各职能部门负责对本系统报送数据进行复核确认。

(二)宣传动员。税务、医保部门开展业务培训,包括手机APP操作流程,业务政策口径等;以乡镇(街道)原经办部门、学校等为代收单位,按照管辖范围,开展宣传动员,提醒、督促城乡居民积极参保,同时做好手机APP缴费的操作辅导。

(三)参保缴费。缴费人登录微信或皖事通等手机APP,在缴费页面输入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查询后如2019年已参保缴费,提取相关信息并参保缴费;查询后如无信息,线上办理参保登记并缴费。

(四)资金入库。商业银行签订税库银三方协议,线上缴费资金进入商业银行“待报解社会保险费”账户后,商业银行按照规定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缴入国库。高等院校代收的保费,按原渠道归集。分类资助群体已缴纳个人负担部分的,财政等部门依据医保、税务部门提供的统计清册划拨资助款项,相关资金按照申报入库流程办理。

(五)权益保障。缴费人按照户籍登记身份证号码,通过线上缴费系统参保缴费,相关信息实时传递到医保软件系统,切实保障缴费人利益。

七、工作步骤

(一)准备发动阶段(8月1日-9月10日)。认真学习领会有关文件精神,搞通弄懂精神实质和具体的征缴流程。紧紧依靠党委政府,统筹职能部门合作,广泛动员,压实责任,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征缴工作顺利推进。

(二)宣传、筹资阶段(9月11日-12月31日)。召开动员大会,宣传解释政策、开展业务培训、部署筹资工作。各县区在12月31日前完成辖区内参保款征收工作,同时对分类资助群体进行动态管理,定期按原渠道报送新调整名单。

(三)阶段性评估(2021年1月15日后)。根据参保数据、入库数据、分类资助数据,税务部门与医保部门联合对参保缴费工作进行阶段性评估,对分类资助群体已缴费情况进行核对,查漏补缺,实现动态清零。

八、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项目是重要民生工程之一,各地要将城乡居民医保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实行目标管理,并对征缴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各县区政府要及时召开相关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分解目标任务。实行部门联席会议和联络员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征缴过程中的问题,定期通报征缴工作进度,共同商定有关事项。

(二)密切协作配合。各级税务、医保、财政、扶贫、民政、公安、统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密切部门配合,确保业务无缝对接、流程有序衔接。医保部门要及时向税务部门传递上年度本辖区参保人员基本信息明细清册。税务部门要做好参保资金的汇缴入库工作。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落实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配套资金,并做好中央和省级配套补助资金的申报和拨付工作,同时要加强对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使用的监管。扶贫、民政等相关部门要及时提供分类资助参保人员清册,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规定落实困难群众参保资助政策。公安、统计部门负责提供户籍人口和常住人口数据。

(三)广泛宣传动员。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采取通俗易懂、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宣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目的、意义,宣传对参保人的保障作用,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加强对代收单位、代收人员的业务培训,让他们懂政策、会操作、优服务。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要结合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引导广大居民积极参保,不断扩大覆盖面,实现不低于99%的参保率。有关部门要全面排查贫困人口参保、缴费状态,建立精准到人的参保缴费台账,确保贫困人口口径统一、数据一致、参保状态同步,同时做好新增贫困人口动态参保、缴费工作。

(四)提高服务效率。要牢固树立和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优化缴费服务为目标,不断拓展服务渠道,积极探索优化便民缴费措施,为参保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税务部门要确定专人,对接相关部门和代收单位。代收单位要明确具体代收人员,负责筹资宣传、催缴提醒、信息采集等工作。对缴费不便利的群体,各代收单位、代收人员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缴费人顺利缴费。

(五)严格监督管理。各级税务、医保、财政等部门要逐级压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责任。要广开监督之门,多渠道主动公开征缴信息,公布举报电话,广泛接受监督。对贯彻执行不力、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的,或在工作中出现乱收费、挤占挪用费款的,一律严肃问责。对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绝不姑息,确保征缴程序规范、监督到位、费款安全,切实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不断推动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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