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及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清理结果的公示
根据省市场监管局等五部门《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皖市监函〔2020〕75号)要求,市市场监管局自4月至6月在全市范围内牵头组织开展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文件的清理工作,现将清理结果公示如下:
本次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对2019年12月30日以前涉及市场主体活动的存量政策措施确定清理范围、清理重点、清理责任、清理步骤组织全面清理。全市共清理规范性文件1629份(其中:政府文件1135份,部门文件494份)。
一是市政府及所属部门文件清理情况:组织51家市直单位开展清理,共清理政府文件460份,清理出属于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四个方面清理重点情形的文件5份,拟废止3份,例外规定1份,修订1份;清理部门文件325份,清理出属于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四个方面清理重点情形的文件1份,拟以例外规定处理。
二是县区政府及所属部门文件清理情况:各县区(园区)共清理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844份,未清理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属于四个方面清理情形的文件。
附件: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政策措施清理情况统计表
宿州市市场监管局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政策措施清理情况统计表
序号 |
名称 |
文号 |
类别 |
清理意见 |
清理理由 |
1 |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城区书报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宿政办发〔2011〕10号 |
规范性文件 |
废止 |
该通知:“第五条 书报亭经营者须是宿州市城区户籍居民,同等条件下原经营者具有优先权。”涉及清理重点的第二个方面: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对不同所有制、地区、组织形式的经营者实施差别化待遇,设置不平等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 |
2 |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宿政办秘【2014】100号 |
规范性文件 |
废止 |
该通知:“第九条企业申请登记时,应当根据下列规定提交住所或经营场所证明文件;第十条使用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房产作为住所或经营场所的,应另提交下列证明产权归属的文件之一。”涉及清理重点第一个方面情形:设置超出实际需要的准入和退出条件,且与省工商局2017年9月15日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皖工商企注字〔2017〕168号)相抵触。 |
3 |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扶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
宿政办发〔2015〕37号 |
规范性文件 |
废止 |
“守合同重信用”已不评比,且此文件第三条:“建立招投标激励机制,按照《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符合招标、政府采购条件的,必须按规定招标、采购。凡我市取得“守合同重信用”称号的企业,参加我市各种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活动的,招标人或采购人可以根据标的性质,参照国家级加3分、省级加2分、市级加1分的标准,选择酌情加分。"涉及清理重点第一个方面情形:在招投标中设置障碍,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参与招投标活动。 |
4 |
宿州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更新实施方案 |
宿政办秘〔2016〕134号 |
规范性文件 |
修订(已于2018年5月19日修订,执行新规定。) |
该文件:“4.更新车型由经营者在宿城现有巡游出租汽车车型中自主选择。”涉及清理重点的第一方面: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
5 |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和规范新能源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宿政办秘〔2017〕7号 |
规范性文件 |
继续有效 |
例外规定: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目的。因新能源项目需要占用山坡地、水面、建筑屋顶等资源,为避免综合实力不足的投资企业低效占用我市有限资源,需要开展预评估,建议继续有效2年。涉及清理重点的第一个方面: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置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前置性备案程序。 |
6 |
关于完善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管理的意见 |
宿价综【2013】50号 |
其他政策措施 |
继续有效 |
例外规定:为维护经济安全,贯彻落实的党的十九大报告“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等有关精神,全省各市均采取这种形式,建议继续有效2件。涉及清理重点的第一个方面: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置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前置性备案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