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202011-00029 信息分类: 负责人解读
发布机构: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0-11-25 发布日期: 2020-11-25 11:18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负责人解读】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局长陈忠解读《宿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0版)》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负责人解读】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局长陈忠解读《宿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0版)》

来源:宿州市政府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0-11-25 11:18 编辑:信息公开

根据要求,现就《宿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0版)》(以下简称《预案》)修订情况进行解读。

一、《预案》修订的背景和依据

为提高我市科学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水平,降低突发环境事件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宿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根据我市当前生态环境管理需要,我局在《宿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7版)》基础上进行修订,制定了《宿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0版)》。

二、修订意义和总体考虑

建立健全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防范突发环境事件,及时、有效处置突发环境事件,规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管理,降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有效控制和消除污染,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

三、研判和修订过程

在修订《预案》前,我局认真学习和研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于2020年10月14日完成了《预案》的评审及初稿修订工作,并在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单位全面征求意见后,对《预案》内容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

2020年10月19日将《预案》的征求意见稿印发给市直各单位等其他相关部门征求意见,截止2020年10月 22日各单位将意见反馈给我局。其中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宿州市林业局、宿州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宿州市公安局、宿州市水利局、宿州市交通运输局、高新区管委会、泗县人民政府、萧县生态环境分局无意见。宿州市城管局:将“负责事故现场的城镇道路、路灯、供水等公用市政设施的抢险抢修”改为“负责事故现场的主城区主干道路、路灯、供水等公用市政设施的抢险抢修”。宿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将“负责应急状态下,做好应急物资的生产调度、综合协调工作”改为“负责应急状态下,做好应急物资生产企业的、综合协调工作”。将“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日常监测,按需组织生产”改为“组织做好应急救援物资生产企业的日常监测,按需组织生产”。宿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将“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抢险救援工作协助做好受威胁人员疏散转移,协助公安部门做好应急期间社会治安维护”改为“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参加突发环境事件抢险救援工作协助做好受威胁人员疏散转移,协助公安部门做好应急期间社会治安维护”。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负责检测事发地受影响建筑物安全状况”改为“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处置”。宿州市应急管理局:认为将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中第二处应急局职责删除。中共宿州市委宣传部:将“负责协调新闻媒体,做好突发环境事件新闻报道、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改为“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开展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安排组织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工作”。将“负责全市突发环境事件预防。监测预警体系和应急准备能力建设;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提出污染控制、消除处置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和调查处理等工作”改为“负责全市突发环境事件预防。监测预警体系和应急准备能力建设;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提出污染控制、消除处置建议: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和调查处理等工作”。以上建议,经我局认真研究,结合本市实际,予以采纳。

面向公众征求意见情况:我局于2020年10月16日在政务公开网征求公众意见,截止2020年10月27日,未收到公众意见。

四、《预案》主要内容

我市《预案》共分为九个部分。

第一部分 总则

建立健全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防范突发环境事件,及时、有效处置突发环境事件,规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管理,降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有效控制和消除污染,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宿州市范围内发生的以下各类突发环境事件:

(1)本市范围内发生的较大及以上级别的突发环境事件;

(2)本市范围内发生的跨县(市)区、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

(3)本市范围内发生的一般级别的需要市政府指导、协调、指挥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或其他突发事件次生、衍生的环境事件;

(4)外地发生但可能对本市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本预案指导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辐射污染事件、船舶污染事件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及规定执行。

第二部分 组织指挥体系

市政府设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一般级别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总指挥为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副总指挥: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市指挥部成员为市生态环境局、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军分区、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文旅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市武警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宿州市电信分公司、宿州市移动分公司、宿州市联通分公司、宿州市广电分公司等单位负责同志。必要时可及时将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纳入指挥部。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主要职责:承担市指挥部日常工作;推进全市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督促落实各项环境应急准备工作;汇总、研判、上报一般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办理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等。

 

第三部分 应急准备

各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坚持关口前移,强化应急准备工作。应急准备主要分为:预案体系、风险控制、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科技支持、联动机制。

第四部分 监测预警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机制,提高监测技术水平;通过日常环境监测、互联网信息、环境污染举报等途径,加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收集;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水利、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气象、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监测制度,强化监测手段,提高监测能力。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升级、降级或解除。

第五部分 信息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应立即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人员。事发地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报后,立即核实、分析研判。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对初步认定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在1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县、区政府接报核实后按规定向市政府报告,市生态环境局接报后按规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初步认定为重大级别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市政府应当在1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

发生下列突发环境事件,应当按照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省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6.其他有必要按照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报告的。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的内容和格式,依据生态环境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规定执行。

因交通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火灾事故等引发或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交通运输、安监、消防等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其他部门和单位获得环境污染事件信息后应及时向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报。突发环境事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跨县区的县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时,市生态环境局要及时通报相关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六部分 应急响应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态势,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四个等级。

第七部分 后期工作

后期工作主要包含损害评估、事件调查、善后处置以及编制总结报告。

第八部分 应急保障

本《预案》应急保障主要分为预案保障、值守保障、预警保障、机制保障、队伍保障、物资装备保障、技术保障、资金保障和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第九部分 附则

附则主要明确了预案管理、修订、解释及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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