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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立即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再排查再整改工作的通知
  2010年01月19日   点击数:929   来源: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111日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再排查再整改行动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102号)和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求,市政府决定立即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再排查再整改专项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查范围

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全方位排查。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重点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建筑工地、民爆、特种设备、旅游、中小学校安全、水利、电力、供气供暖及人员密集场所等行业和领域进行深入检查。

二、排查时间

本次排查整改时间为115315日。各县区政府组织本地区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全面排查,并对企业排查情况进行检查;市有关部门组织对本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和督查。125日后,市政府组织分别由市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带队的督查组对各地和重点行业及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三、排查内容

(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贯彻落实20091123日、2010111日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皖办明电〔2009103号)要求,深入开展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落实“一岗双责”和“两个主体”责任的情况;去年以来开展的“三项行动、三项建设”情况等。

(二)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再排查再整改行动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102号)情况。

(三)落实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治理、监管和打击非法违法行为情况。

(四)贯彻111日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结束后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讲话精神,特别是通过汲取事故教训,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情况,包括成立隐患排查工作领导组织、制订隐患排查实施方案等。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迅速行动。各地、各部门接到通知后,要立即成立组织,制订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迅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地要在119日以前把本地、本部门成立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及制订的隐患排查工作实施方案上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二)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必须当场依法责令整改,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制定整改措施,指定专人跟踪监控督办,及时组织验收销案;对一时不能完成整改、又不能保证安全的,要及时制订落实防范措施,依法责令立即停产停业整改,同时指定专人盯守,并登记建档,公开挂牌督办,定期跟踪督查。严禁边整改边生产,严禁欺上瞒下,对外停产、对内生产,严防因隐患整改不到位而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三)全面排查,不留死角。本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以生产经营单位自我检查、自我纠正、自我整改为主,各县区、各部门督促检查为辅。企业在自查中,要对各个部位、各个生产环节进行“地毯式”排查,特别是平时未检查到位的部位,易发、多发事故部位,要认真进行检查清理,坚决不留死角。各县区、各部门要加强督促,跟踪检查,抓好隐患排查治理“回头看”,特别是尚未整改的挂牌督办隐患,务必按照要求抓紧督促整改销案。

(四)严格检查,强化纪律。要深入基层和生产作业一线,明查暗访,进行全面排查;要严肃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带队领导要对隐患排查工作负责,做好原始记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单位都需签名;要针对被检查单位的情况,邀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检查。对因检查流于形式、走过场而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将严格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同时,请各地、各部门在320日前把本地、本部门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再排查再整改工作情况及下一步工作建议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附件:宿州市安全生产督查分组表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附件

宿州市安全生产督查分组表

组 别

带队单位

参加单位

检查地区

第一组

市安监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萧 县

第二组

市公安局

市交通运输局

市农委

砀山县

第三组

市交通运输局

市质监局

市旅游局

埇桥区

第四组

市工商局

市教育局

市安监局

泗 县

第五组

市国土资源局

市公安局

市工商局

灵璧县

第六组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

市质监局

市经济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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