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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投资者投资,促进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如下鼓励投资优惠政策。
一、投资工业项目
(一)用地政策。市、县(区)开发区工业生产性企业用地,按照规定实行挂牌出让。
1、对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市开发区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鼓励进标准厂房或乡镇工业园区。单独供地的工业项目亩均固定资产投资额10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可按具体项目另定。
2、固定资产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且实行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的工业项目,根据投资规模由同级财政给予不同比例的奖励。落户在市开发区的项目,项目建设时限在合同中明确要求的,按照固定资产实际投资不低于4%的比例,用于支持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根据投资进度按比例落实奖励。高新技术企业及集约用地、建多层标准化厂房的企业奖励比例可适当提高。落户县区的项目,各县区根据地区类别可参照制定奖励标准。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开发区、各县区制定。
3、对单体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或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事一议”、“一企一议”的政策。
(二)财政奖励。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新建工业项目,从获利年度起,按照企业缴纳所得税对本级财政的贡献,由同级财政前两年按照100%扶持奖励,第三年至第五年按50%扶持奖励;自经营之日起,五年内每年按照企业缴纳增值税对本级财政的贡献,由同级财政给予50%的扶持奖励。退城进郊的工业项目搬迁入驻开发区的,企业税收的增量部分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三)规费减免。市权范围内行政规费实行先征后奖,项目投产后全额奖励给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属缴省及以上部分或国家、省垂直部门收取及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市级无权减免的收费项目,按照最低标准执行,其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执行。
二、投资三产项目
(一)大型商业网点
1、用地政策。投资新建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独立性商业设施和市场项目(不含商住混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商业设施),建成后自营或出租经营面积不低于40%的,挂牌出让的土地按照摘牌价与综合成本价的差额(即土地出让金政府实际收益部分),由同级财政从缴纳的出让金中差额的50%给予扶持奖励。
2、财政奖励。凡按规划在宿城西北新区、西南片区和京沪铁路以东片区、蒿沟物流园区、市经济开发区投资整体经营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业设施(不含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商业设施),自经营之日起,前两年按企业实缴流转税对同级财政的贡献100%给予扶持奖励,第三年至第五年按50%扶持奖励。自获利年度起,按照企业缴纳所得税对同级财政的贡献,前两年按照100%扶持奖励,第三年至第五年按50%扶持奖励。
3、规费减免。凡按规划在在宿城西北新区、西南片区和京沪铁路以东片区、蒿沟物流园区、市经济开发区投资新建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的大型商业设施(不含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商业设施),且项目建成后自营或出租经营面积不低于40%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基金按实际征收的50%奖励,5万平方米以上按80%给予奖励。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最低标准执行。
4、按规划投资新建5星级宾馆,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超2亿元,建设完成并通过星级评定的,可参照上述政策执行,也可实行“一事一议”。
5、其它优惠。对投资新建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业设施,涉及城市建设旧城改造的,享受旧城改造优惠政策;老城区整体搬迁的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大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和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5亿元的商业网点,可实行“一事一议”。享受旧城改造优惠政策和“一事一议”的项目,不重复享受本政策规定的其它扶持政策。
(二)城市公共设施、教育、文化、体育、卫生项目
1、用地政策。实行有偿划拨(或参照机关办公用地)方式供给土地,划拨土地价格以土地征收综合成本价格计算。投资亿元以上的城市公共设施、教育、文化、体育、卫生项目(不含娱乐),给予“一事一议”的政策。
2、财政奖励。自获利年度起,按照企业缴纳所得税对本级财政的贡献,五年内给予100%扶持奖励,市权范围内的所有规费全部免收。
(三)旅游项目
1、用地政策。旅游项目(含4A级以上风景区、会展中心)用地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价挂牌出让,单体项目投资额达到1亿元以上(不含星级酒店项目),且符合规划和建设规模要求的大型旅游项目,用地给予“一事一议”的政策。
2、财政奖励。从获利年度起,按照企业缴纳所得税对本级财政的贡献,前五年按照100%扶持奖励,后五年按50%扶持奖励。
3、规费减免。大型旅游开发项目(投资额亿元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最低标准执行。
(四)物流业
1、新建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费用,下同)、建筑面积8000m2以上的物流园区、物流基地和物流配送中心建设以及第三方物流企业技术改造和新增设施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50%收取。
2、在规划的物流园区全年主营业务收说在5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经批准三年内按其所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同级财政留成超基数(以2009年为基数)增量部分等额资金的50%给予奖励。
3、新晋升为国家2A、3A、4A、5A级的物流企业,一次性分别由同级财政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30万元奖励。
4、鼓励规模以上物流企业运用新技术,加快企业信息化建设。对企业用于物流综合信息平台建设的设备投资,给予10%补贴。
三、服务及其它
1、内资1000万元以上、外资200万美元以上项目,行政审批由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全程帮办、限时办结。
2、建立完善招商引资服务承诺制。各级各部门明确招商引资服务事项和服务内容,确定分管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实行首问责任制。
3、对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实行领导联系企业、定期调度制度,一个项目、一个领导、一套班子、专人跟踪服务,帮助协调解决开工及经营中的问题。
4、政府可为投资企业培训工人提供政策性补贴。
5、金融服务机构降低企业贷款门槛,主动深入企业开展银企对接,进一步转变贷款抵押方式,降低收费标准,积极为成长型企业发放贷款。
6、对投资企业实行“绿卡制”,发放“客商证”。
7、外商及外聘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子女需要就学入托的,由教育部门安排优质学校、办理就学手续。
8、各县区、市开发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外商投资企业、返乡创业、本地企业新建项目投资参照本办法执行。
9、投资煤炭开采、大型电厂等资源型项目的,不在此优惠政策范围内。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已经签订协议,并在政策优惠期内的,继续按照原协议执行。本办法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宿州市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奖励办法 (宿政发[2002]30号))
第一条 为调动各方面人士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吸引更多的客商来我市投资,开创招商引资工作新局面,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国内外个人或组织(以下称引荐人)通过各种渠道向我市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和资金并获得成功的,一律给予奖励。其中,公务员非职务性引荐外来投资可按本规定给予招商费用补贴。 第三条 引荐人必须提供外来客商真实投资意向,协助双方直接联系,促使外来投资项目获得成功。 引进项目成功的标准: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三)已批准的合同章程中外来资金按期到位; (四)项目进展必须达到下列要求: 1工业项目建成投产。 2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竣工验收。 3第三产业项目,全部建成开业。 4农业综合性项目投入运营。 第四条 奖励标准。 (一)对引进的外资项目按外来注册资金实际到位部分的15%计奖;对内资项目按引进内资中资本金或固定资产投入部分的1%计奖。其中工业项目按15%计奖;房地产项目按引进资金的05%计奖。 (二)以无形资产作价投入的,按正式合同规定的作价金额的8‰奖励。 (三)对于盘活企业存量资产的项目,按当年新增固定资产投入(不包含流动资金)的15%奖励。 (四)引荐捐赠资金和实物的,按捐赠资金和实物价值总额的5%给予奖励。 (五)向国家、省内、省外有关部门争取免还资金、赠物(不包括上级正常计划的常规性拨款、各类转移支付、正常渠道争取的拨款及救灾款物等),按免还资金和赠物价值总额的5%给予奖励。 (六)引荐我市企业承包市外、境外工程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按3‰奖励;工程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元)按4‰奖励。 (七)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及委托中介组织招商项目的奖励,可实行一事一议。 第五条 引荐人的奖金,内资直接以人民币支付,外资按兑现资金当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支付。 第六条 引荐项目初始,引荐人要与项目、资金承接单位先期签订引荐协议,确定双方的责任、义务、引荐人资格及奖金额。同时,要确定1名主要引荐人,负责所受奖金的分配,并承担相关的民事责任。每引荐成功1个项目或1笔资金,按1个份额给予奖励。凡引荐项目开工或引进资金到位,引荐人即可提出申请,与受益企业(单位)或同级政府、招商机构签订奖励承诺书。 第七条 引荐人资格认定 (一)资金到位,经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二)境外设备物资到位,由海关和商检部门提供证明。 (三)国内设备物资到位,由社会资产评估机构提供证明。 (四)引荐向境内外承包工程,根据中介人提供的中标通知书、工程承包合同书、工程进度证明认定。其中境外工程由外经贸部门提供证明。 第八条 对引荐成功的项目,由计委、经贸委、招商局、外经贸局、财政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审核,根据引荐人提供的奖励承诺书,确认引荐人的资格,核定奖励标准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引荐人名单及其引进的投资项目,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应向社会公布,对30日内无异议的实施奖励。 第十条 奖金来源 (一)内外商合资、合作企业,由受益企业和同级财政按资金所占份额共同承担。 (二)独资企业,由同级财政支付。 (三)引荐对外承包工程的,由承担工程的施工企业支付。 (四)引荐资金,由资金使用单位支付。 (五)引荐资金兴办公益事业、社会生态项目的奖励由同级财政支付。 (六)引荐捐赠款物、争取免还款物的,由受益单位支付。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的项目为地方政府引进的项目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及集体企业引进的项目。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和民营企业对中介人的奖励由企业自行商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三年一月十二日起执行。 本《办法》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